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间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关系,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的精髓是意思自治,而“情”是探究当事人意思的关键。在民事诉讼中恰当地运用情理,能够有效地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我国当代民事诉讼中,存在大量运用情理的案例,可举侯耀文遗产案作一说明。
著名相声演员侯耀文于2007年6月23日因病去世。生前并未留下遗嘱。2009年2月7日,侯耀文长女侯瓒将同父异母的妹妹侯懿珊起诉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侯耀文名下的各项银行财产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2009年6月23日,侯瓒向西城区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将原本作为被告的妹妹侯懿珊变更为原告,而追加了侯耀文的哥哥侯耀华、侯耀文、生前好友牛成志以及侯耀文弟子郭晓小夫妇四人为被告,要求返还及赔偿相应遗产。2010年6月4日在西城区法院的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18]
本案的审理过程可谓一波三折,这里我们不讨论媒体的炒作。单就案件结果来说,体现了情理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的作用。双方当事人本是一家人,为了遗产对簿公堂,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本案主审法官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力争在审判中多考虑情理因素,让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者调解结案。经过努力,原告侯瓒和其伯父侯耀华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后来在接受采访时,侯耀华称:“我们可能会在法律层面上输掉这场官司,但我们在道德上是胜利的……”[19]
在本案中,我们看到民事诉讼中运用情理的另一种方式,在继承等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当中,法官会尽量争取以调解或和解结案,这样不仅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以后的生活,维系彼此之间的亲情,并且符合中国传统的道德标准。在调解或和解的过程中,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既合乎法律规定,又兼顾人情关系。虽然有些案件不能在判决书中体现情理的运用,但是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在调解或和解的协议中,情理依然是十分重要的因素,在调解或和解协议中顾及情理则可使调解的成功率大大增加。(www.xing528.com)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事司法的改革,实务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运用情理的现象。“法官后语”就是这样。所谓“法官后语”,又叫“法官寄语”,一般出现在判决书的最后,是指法官在制作完判决书后有感而发写出的劝诫性的语言。一般不涉及法律问题,主要是从情理上让当事人悔悟。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笔者以为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和推广的,其有利于解纷活动的进行。我国第一份“法官后语”出现于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中。[20]自此之后,各种形式的“法官后语”在判决书中层出不穷。如厦门市海沧区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上的“法官后语”是这样写的:
区区用水、同室操戈,一拘一伤、身心俱疲;对簿公堂、已伤亲情;一朝诉讼、三番调解,年已不惑、奈皆坚拒,族中晚辈、如何效仿?和谐社会、你我共创,望止争息讼、握手言和、延续亲情![21]
短短数语,写进了当事人的心坎,触及了当事人的软肋,让当事人体会到纠纷不是不能解决的,于是顺利地握手言和。让当事人自己“动情”,以达到解纷之目的,这就是情理的力量。在民事审判中,情理的运用是经常的,有些案件还必须考虑情理的因素,不然很难作出公正的判决。比如有些法无明文规定的案件,在处理中要根据公平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进行裁判,这时需要法院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广泛考虑情理因素,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民事审判中情理的运用是当代民事司法中不可或缺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