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审判模式相比较而言,中国传统诉讼之“情判”中事实认定的特殊之处在于情或情理在其中占据关键性的地位。这种事实认定与随后的调处和息及判决的拟定具有紧密的关联。在通常情形下,案件的真相对于事实的认定及判决的拟定具有重要意义,事实的认定应当在案件真相的基础上进行,所以历代的司法官都对此极为重视,他们都致力于采用各种方式去发现和探明真相。但是,在不少特殊情况下,案件的真相却无法探寻,即使能够探寻到案件的真相,案件的真相可能又会与情或情理的实现有所妨碍,从而影响合乎情理之判决的作出,所以,中国古代的司法官们有时又不太重视案件真相的探寻,在极个别情形下甚至还隐瞒案件真相,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事实认定和判决拟定。由此可见,根据司法官在进行事实认定时对于探寻案件真相的态度不同可划分为两种情形:积极探寻案件真相和忽视或隐瞒案件真相。以下试对这两种情形分别析之。
1.积极探寻案件真相。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中国传统诉讼之“情判”中的司法官都致力于采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来探明案件真相,进行事实认定。关于探究案件真相的方法、技巧或曰艺术等,在著名的案例集《折狱龟鉴》及《折狱龟鉴补》等著作当中有相当多的记载,其间的案件真相或可称之为案情之“情”。[2]但就中国传统诉讼之“情判”来说,则主要指的是作为审判依据的“情”。在很多情况下,司法官都是通过探究案情之“情”,来寻找作为判决依据之“情”的情或情理,并据此作出判决。笔者初步总结了六种探究真相的方法:①在相同当事人之间另起诉讼,以对前案事实作出证明。②通过人之常情来推理和认定案件事实的真相。③察言观色以判明真相。④仔细审核相关证据,查阙找疑。⑤捏造虚假案情迫使当事人主动说出真相。⑥用真情来感化当事人,使之主动说明案件真相。可举一例,对第⑤项方法略作说明:
永嘉民有弟质珠步摇于兄者,赎焉,兄妻爱之,绐以亡于盗,屡讼不获直,往告长孺,长孺曰:“尔非吾民也。”叱之去。未几,治盗,长孺嗾盗诬兄受步摇为赃,逮兄赴官,力辨数弗置,长孺曰:“尔家信有是,何谓诬耶!”兄仓皇曰:“有固有之,乃弟所质者。”趣持至验之,呼其弟示曰:“得非尔家物乎?”弟曰:“然。”遂归焉。其行事多类此,不能尽载。[3]
此案中,哥哥占有弟弟的财物,谎称被盗而不归还。对此,司法官故意让某盗贼诬告该财物乃是赃物并已交给了哥哥,然后借此将哥哥抓来。哥哥为给自己洗清冤屈,被迫承认家中确有此物,不过却是弟弟之物。由此真相大白。(www.xing528.com)
2.忽视或隐瞒案件真相。在中国传统诉讼之“情判”当中,案件真相的探明固然重要,但是有时实在难以探明也不影响合乎情理之判决的作出。甚至在某些极端情形下,司法官还要故意掩盖案件真相之暴露,并在虚假的案情基础上作出合乎情理的判决。如以下案例:
浙江某孝廉,娶妻某氏,琴瑟不调。一日孝廉自外归,见僧于室,双缚呈官。时已暮矣,县令某谓:“夜已深,故令押下,来日听审。”孝廉归,令乃解缚,传入密室,先谕僧曰:“汝想误入孝廉家,因疑致讼耳。”僧曰:“诺。”次语妇曰:“汝系名门,断无意外,想夫妇不睦耶?”妇曰:“诺。”询明僧居某寺方丈,即遣去。而重赏官媒,俾觅一老尼来。尼至,令曰:“事无他苦,完人名节,汝又得财,但须小缚片时耳。”因以尼与妇同缚。次早坐堂,皇讯僧奸状,极口呼冤。问:“何冤?”曰:“某非僧,乃尼耳。乌能奸?”令曰:“有是乎?”令官媒验之,确为尼。观者云集,皆咎孝廉。孝廉语塞而不知其故。令徐责孝廉错误,命出钱十千与尼。退堂后,传其夫妇入,各婉讽而切责之,二人皆感泣。因收孝廉为门生,而命夫人收妇为义女,舆马送归,遂为夫妇如初。居半载,五鼓过,某寺拈香,主僧未起,擒出痛杖之,立逐出寺。孝廉益感而人无知者。后孝廉生二子,夫妇偕老。令去官,官媒始泄之。[4]
这一案件的处理极有特色。此案事实非常清晰,证据也十分确凿,孝廉夫妇感情不和,导致其妇与他人产生外遇,还被捉奸在室。但是,一旦据以定罪量刑的话,必然会造成孝廉夫妇家庭破散,名誉扫地。为了挽救这一家庭,也挽救孝廉夫妇之名誉,县令竟然故意掩盖案件真相,曲为维护。这无疑是一种“情判”的特殊表现,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和谐,其所采用的方法与手段也令人称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