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化与公法化俨然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根本特质,那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核究竟是什么呢?
关于法的“精神”,孟德斯鸠曾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中人们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7]揆诸法律史,学界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究竟是什么一直存在争议,其中出现过的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法治文化、仁礼文化、人治文化等。
1.法治文化。早在19世纪末期,康有为在其上奏的《请定立宪开国会折》中即写道:“春秋改制,即立宪法,后王奉之,以至于今。盖吾国君民,久皆在法治之中,惜无国会以维持之耳。今各国所行,实得吾先圣之经义,故以致强;吾有经义,存空文而不行,故以致弱。”[8]不少学者以康氏之奏折为历史之考据,倡言康氏文字虽简短,但其核心即是对于“法治”的承认。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康氏所言“法治”与先前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所谓之“法治”还尤为不同,亚氏以为:法治理应涵括两重要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9]其间,法的适用的普遍性、平等性是关键,而康氏理解之“法治”较为局限,由于皇权在上及官僚特权,因此,同种犯罪,达官贵人与一般庶民难以得到平等对待。
2.仁礼文化。《礼记·仲尼燕居》云:“制度在礼。”又孔子曰:“安上治民莫善于礼。”[10]《中庸》亦有“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之说。[11]民国时代的不少法学家都通过引用古语中较为经典的章句,来阐释中国法律文化的精神涵义。“礼”、“仁”乃儒家社会统治秩序下的人际交往基准,其功用主要在于使得身份之高低、尊卑及老幼、亲疏及贵贱得到清晰的区分。这种对于历史的偏执性体认,不免以偏概全。正如韩非子曾云:“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12]法家对于法律本质的总结,其基本追求是所有庶人于法律面前的地位平等,“礼”不能构成社会上下君主和众臣统治的制度性障碍,“礼”亦不能成为适用严刑峻法的绊脚石。(www.xing528.com)
3.人治文化。著名学者张中秋教授认为:“人治应有不同之定义。倘若从法的精神来理解,它是指法在本质上所体现的是拥有极权的个人或极少数人的意志,蕴含这种意志的法既是极权的一部分,又是维护极权的工具,从而在政治上构成一种专制的治理模式。人治与法治是两个相互对立的概念(其对立源于意志的属性),人治意味着不存在近代意义上的民主和宪政,在政治上表现为专制。”[13]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素来以严刑峻法为其外在表现,“笞、杖、徒、流、死”更是构成了封建时代刑罚的主要样式。以死刑(主要有斩与绞两种形式)为例,其决定权大多掌于皇帝之手。皇帝诏令乃是人治最为典型的表现,纵使法律条文多么确凿无误、明晰易懂,但它唯独不能逾越皇权之上。
如上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神的表述都有一定的代表性,且具有相当的说服力。然而我们在此却提出不同的观点。肇始于两千多年前的“诸子文化”,不论是重视“仁礼”的儒家,抑或是强调“无为而治”的道家,还是侧重“以法之治”的法家。他们的思想学说于中国法律史的历时性叙事中虽只为一瞬,然相较而下,儒家文化却在那“一瞬”中,悄然给后世埋下了影响至深的精神“种子”,“儒学”穿透于中国古代民众的伦理道德、生产生活、价值诉求的整个过程。日本学者大木雅夫也曾指出:“古代中国诞生了丰富多彩的思想,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但是长久占据中国公认教学地位的仍属儒学。”[14]
职是之故,若真的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核以“一言而蔽之”的话,则“儒家文化为本,其他文化为辅”实为允当。虽说随着时间的推移,从早期的先秦儒学、两汉儒学、宋明理学再到近现代新儒学,其内容、形式及社会功能也在相应地变化与发展。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发展的过程中,儒家文化的“基因”已被深深刻进了“法制精神”之中。从汉武帝时儒学成为社会正统思想以来,整个中国的历代法典无不是处处体现着“儒学”的深刻要义,但是,基于专制统治的需要,法家文化、道家文化也对于中国法律文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应该说,这种“以儒为本,兼采各家的文化演进模式”不仅构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前后相续的内在脉络,更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内髓、中国法律史叙事中最为宏观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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