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形式意义上的特质——成文法典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始终离不开各个历史阶段颁布的一系列成文法典,如果从普遍认可的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算起,中国的法典编纂史距今已有两千余年。如果从更为早期的《洪范》算起,则法典编纂史的时限就要再翻一番。现将历代法典之名目简列如下:《洪范》→《吕刑》→《法经》→《秦律》→《九章律》→《北齐律》→《开皇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例》。[5]
揆注此表,我们即会发现成文法典俨然构成了“器物”层面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或文明的最为明显的质素。其实,出现这一“景象”的个中原因自然不难理解。专制王朝之下,历朝历代之政权掌有者都以制定适应于本朝代国事民情、符合一己之专制王权统治的成文法典为要务。如唐高宗在位期间,颁行了影响甚远并曾成为亚洲许多国家立法典范的《唐律疏议》,明太祖朱元璋登基伊始,即通过总结历代立法经验与教训,颁行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大明律》等。相较于历史上其他较早文明国家颁行的一些法典,如《乌尔纳姆法典》、《汉谟拉比法典》、《苏美尔法典》等,中国传统法律史叙事中出现的一系列法典,从内容、体系上都毫不逊色。再从法律的“工具理性”(Instrumental Reason)之视角来看,通过法典的颁行,统治者们将法律作为一种维护国家政权稳定、强迫被统治者思想上与理念上顺从的工具。
2.实质意义上的特质——公法化。虽说中国法律史上颁行的诸多法典在时间顺序上出现了刑、法、律等名称上的更替。然而,《尔雅·释诂》曾云:“刑”,法也。“律”,法也。古代之刑、法、律虽在字体构造上各有迥异,读音也不甚相同,但其意思却基本接近。“公法化”,主要是刑法化,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另一个根本特质。(www.xing528.com)
关于这点,或者可以从日本著名学者滋贺秀三的论述里找到佐证。他说:“纵观世界历史,可说欧洲的法文化本身是极具独特性的。而与此相对,持有完全不同且最有对极性的法文化的历史社会似乎就是中国了,这一点大概已为大多数人所肯定,在欧洲,主要是以私法作为法的基底和根干;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的体系来。中国的所谓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统治机构的组织法,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6]确实,相较于早期欧洲诸国的法律文化——如古希腊梭伦立法中就含有不少发展私有制的规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散发的是一股浓浓的“公法味”,这从如上成文法之字面也不难体认,虽说不能否认传统中国成文法典中也载有若干关涉婚姻、契约、家庭继承等条文,然而其大多规定都是以刑法为基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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