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语和[1]
文化就是一面多棱镜,从不同方向审视会得出不同的“镜象”。近代以来,无论是西方学者,还是中国学者,都曾对文化一词展开过深入的探讨。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文化热”,使得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领域的各路学者纷纷加入讨论的行列,“法律文化”一词也随之而出现。当下,法学界对于法律文化的探讨虽然没有先前的如火如荼,但却一直没有停歇,其根本理由在于,一方面,文化是个宽泛的学术词语,可以被套用到不同的学科领域,因此,法律文化被“滥用”的可能性也就大大增加了。另一方面,受中国传统法学研究,特别是法理学、法律史学研究“宏大”叙事习惯的影响,法律文化容易被置于不同的理论问题及实践问题的总提纲中。那么,如此被“滥用”的法律文化,对其还是否有探讨的必要?如何才有探讨的可能?对于前者的回答当然是肯定的,因为,法律文化的存在,作为一种“制度性事实”是被学界众所公认的。关于后者,我们知道,从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视角来看,任何一个学术理论或概念,势必都有一个需要关注的要素,即语词可能适用的边界和范围,法律文化一词亦莫能外。不论是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是探讨西方法律文化,都离不开对形成法律文化背景的“场域(field)”的认识,离不开对其可能适用的边界及范围的有效界定,惟有此,社会科学的研究才是可能的。换言之,对于法律文化这一概念的探析,并不是一定要追求那种哲学意义上的思辨与玄想,而是要在既往的社会实证经验及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总结、概括,确定形成其文化背景的具有一般性、共通性的“质素”,然后才能确定法律文化的范畴。(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在本文中,笔者首先试图梳理出中西学者们关于文化概念的经典描述,一种由对于过往理论的共性总结到提炼新理论的思辨路径;其次,以中国法律史为语境,提炼出文化与法律文化的“中国式理解”,其中兼及法律史发展进程中的器物层面与制度层面,一种以实践为基础的理论透析;再次,以全球化为视角,概括出在中国法律史的历时性叙事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根本特质、内在精神及演进特征;最后,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变迁为视角展开,结合全球化的时代语境,探求如何理性建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终使之具有与全球化对话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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