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正茂[1]
法国思想家伏尔泰[2]在其《风俗论》[3]中,曾盛赞中国法律优于“别的国家”。他写道:“在别的国家,法律用以治罪,而在中国,其作用更大,用以褒奖善行。若是出现一桩罕见的高尚行为,那便会有口皆碑,传及全省。官员必须奏报皇帝,皇帝便给应受褒奖者立牌挂匾。前些时候,一个名叫石桂(译音)的老实巴交的农民拾到旅行者遗失的一个装有金币的钱包,他来到这个旅行者的省份,把钱包交给了知府,不收取任何报酬。对此类事知府都必须上报京师大理院,否则要受到革职处分;大理院又必须奏禀皇帝。于是这个农民被赐予五品官,因为朝廷为品德高尚的农民和在农业方面有成绩的人设有官职。应当承认,在我们国家,对这个农夫的表彰,只能是课以更重的军役税,因为人们认为他相当富裕。”[4]伏尔泰赞美中国法律的文字,还可见诸《风俗论》的其他几处。他在赞美中国“……几乎所有法律均以对赏善惩恶……的认识为基础……”的同时,指斥对此有所贬斥的“局处西方一隅”的“我们中的某些人”抱有“举动”“轻率”的“狂热情绪”。[5]他赞扬“中国的法律不谈死后的惩罚与褒赏;中国人不愿肯定他们所不知道的事。他们与一切开化的伟大民族之间的这一差别是惊人的。”[6]伏尔泰还指出:“中国政府在几乎所有的诏书中都祈求‘冥冥上苍’要‘赏罚公正’。”[7](www.xing528.com)
伏尔泰之赞美中国法律,给我们以重要的启迪:其一,中国近代以前的法律,至少在重视奖赏激励方面,是有别于“别的国家”的;其二,不妨从对法律激励的认识根源上去探究,古代中国几乎在一切方面都较之“别的国家”发达,而近代以来却颠倒过来的原因,从而确认中外法律文化的重大区别点;其三,要密切联系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与作用并进行法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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