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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判法与人判法:神明、稽疑和灵活应用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夷”的古字由弓、矢组成,弓、矢与东夷民族有关。诉讼中双方在出庭时都要出示证据即“明夷”。《周易·明夷》有“箕子之明夷”,与《尚书·洪范》载明的箕子所言“洪範九畴”之七——“明用稽疑”的意思是一致的。法官由此可以作出裁决。而其造字之意图最迟至殷末即已形成。“灋”字是古代神判法向人判法整体过渡的一个标志。“明夷”的证据制度被后世所继承。

神判法与人判法:神明、稽疑和灵活应用

关于“夷”的构造有三说:《说文解字》的“夷,从大从弓”之说,陈梦家的“从矢从弓”之说[19]和黎祥凤的“弓矢之合书”之说。[20]三说之中以后两种为宜。“夷”的古字由弓、矢组成,弓、矢与东夷民族有关。弓箭远古人类重要的工具和武器。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发生由猎获物的归属或者伤害赔偿引起的纠纷,判断纠纷最可靠的证据就是弓矢。诉讼中双方在出庭时都要出示证据即“明夷”。“夷”即弓矢。《周易·明夷》有“箕子之明夷”,与《尚书·洪范》载明的箕子所言“洪範九畴”之七——“明用稽疑”的意思是一致的。[21]

古代的法写作“灋”,其中有“去”字。《说文解字》:“去,人相违也。”甲骨文“去”字字形是上“矢”下“弓”。“夷”字与“去”字的本义正好是相反的——“夷”的古字形表示矢、弓合一,意即弓与矢上面的符号是一样的;“去”字字形则表示弓与矢的符号是不一样的。法官由此可以作出裁决。[22]就目前史料来看,西周始有“灋”字。“廌”是神兽的符号,“去”是证据制度的符号,法官判案离不开证据弓矢,于是甲骨文有了左廌右矢的【】字。我们也许可以这样推测,古“灋”字就是在西周初期神权动摇人事兴起的特殊社会背景之下,在总结以往法律实践经验基础上被创造出来的一个新字。而其造字之意图最迟至殷末即已形成。“灋”字是古代神判法向人判法整体过渡的一个标志。(www.xing528.com)

“明夷”的证据制度被后世所继承。《周礼·秋官司寇·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国语·齐语》:“坐成以束矢”,韦注:“两人讼,一人入矢,一人不入则曲”;《管子·中匡》:“无所诎而讼者,成以束矢”;《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听其有矢,从而则之。”至此,古老的风俗已经从一种抽象的仪式上升为国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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