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若在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幸被感染,患者所面临的治疗和隔离费用都将会是十分高昂的。那么,为了防止出现患者因费用问题不去就医或拒绝隔离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的出现,治疗费用及隔离费用该如何承担呢?
对于患者的治疗费用来说,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的规定:“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可以看出,为了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而影响就医,其医疗费用是由国家来兜底的。此外,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要,我们还可以在平时购买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作为国家兜底救治费用之外的补充保险,还可以赔付因新冠肺炎等疾病导致的后遗症、全残以及身故等,大大降低了个人及家庭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经济风险。
对于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被隔离者的隔离费用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新冠肺炎采用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可见,在新冠肺炎疫情隔离期间的隔离费用应依据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的公告或文件来执行。(www.xing528.com)
【注释】
[1]对于延长的1月31日、2月1日这两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可以进行补休或给予相应加班费的规定,参考《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与休息日的调休操作方式一致,可以视为休息日的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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