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家事法领域中,当事人的某些请求权本身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比如与身份相关的诉讼请求,某些请求权仍适用诉讼时效,赠与合同、夫妻共同债务等就是明显的例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特殊期间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不便可能使得诉讼时效届满。解决方法可以有以下两种:一是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时效中断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存在一定困难或障碍,如果有证据表明有足以认定中断事由情形的,则应认定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二是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依据该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以及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障碍的,诉讼时效中止。
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考量。对于履行期限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期间的,由于各地均采取了相应的封闭管理措施,事实上的确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的,应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但若合同履行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无关的,则不应考虑为不可抗力。(www.xing528.com)
此外,《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对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的界定,从对当事人权利最大限度保护的角度出发,应该以防控措施的解除之日作为起算日较为合理。但鉴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各地区严重程度的不同,各地政府解除时间可能不同,解除之日难以统一。在此可以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一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情况,二是当事人行使权利的便利程度,三是当事人主观上有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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