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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律实务问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照顾与强制休...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一线防控单位也应保障劳动者适当的休息权。以照顾家庭为由要求家庭成员休息属于合理理由,单位应予尊重,并结合《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调休。当前,很多防治一线单位对劳动者提出了“强制休息令”,正是体现了对劳动法规的尊重和对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关怀。

家庭法律实务问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照顾与强制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用人单位可能会以周或月为单位计算工作周期,《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虽然没有正式实施,其第十条在此也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含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企业应当保证此类劳动者每两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日。”可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一线防控单位也应保障劳动者适当的休息权。

但也要注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另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www.xing528.com)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中的防控工作应该可以作为关系公共利益需要紧急处理情形,若因实际工作需要工作时间的延长的确不受《劳动法》相关规定的限制。但用人单位也应从劳动者生理、心理、家庭等多方情况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一线工作者坚守岗位连续作战,但战士需要休息,合理安排一线人员轮休也是科学抗击突发卫生事件的需要。以照顾家庭为由要求家庭成员休息属于合理理由,单位应予尊重,并结合《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调休。当前,很多防治一线单位对劳动者提出了“强制休息令”,正是体现了对劳动法规的尊重和对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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