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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夫妻共同设立公司的问题解答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请求赔偿损失。而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公司的全部股份不管在谁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享有财产分割请求权,不能在共有财产中确定自己的份额,不能转让自己的权利,因此共同共有人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新冠肺炎疫情下夫妻共同设立公司的问题解答

答:虽然夫妻共有股权为夫妻共有财产,但转让夫妻共有股权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可以处分的夫妻共有财产。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一方可以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在因日常生活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代表另一方与第三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一般来说,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仅限于日常家庭事务,如日常购物、子女教育支出、娱乐开销,等等,在此类日常的事务上可以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时处分夫妻共有股权,可能构成无权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如果第三人是基于善意已经以合理价格受让股权,则取得股权,此时股权转让协议对夫妻另一方也具有拘束力。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请求赔偿损失

对于共有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分别在《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www.xing528.com)

关于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上关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主要针对按份共有。而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公司的全部股份不管在谁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享有财产分割请求权,不能在共有财产中确定自己的份额,不能转让自己的权利,因此共同共有人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677号“蔡月红与李炳、麦赞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判决书〕的判决理由可供参考:关于有限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具有其特殊性,任何一方名下的股份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个人财产,一方擅自转让名下股份的实质是未经授权处分他人的财产,不属于《公司法》意义上股东之间的纠纷,且《公司法》中并未讨论股份共有的问题,因此也无法适用有关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可以通过无权处分的规定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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