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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律实务问答:夫妻是否能代为行使权力?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三,夫妻双方一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被感染,在无法征询其意见的情况下,另一方能否处分夫妻共有股权?因此出于谨慎的态度,还是暂缓处分为宜。

家庭法律实务问答:夫妻是否能代为行使权力?

答:虽然夫妻的共有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二人共同享有的股权,一般会由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持股,即夫妻中仅有一人会记载于股东名册上。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此根据其是否为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夫妻双方对于该夫妻共有股权的行使权能是不同的。

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当然作为所有权人还有处分的权利。

因此,本题要从夫妻双方是否为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从实行资产收益权、管理性权利和处分权三个方面进行解答:

其一,夫妻双方一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被感染,在无法征询其意见的情况下,另一方能否行使股权中的资产收益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取得的收益,如果不是孳息和自然增值,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而股权收益既不属于孳息,也不是自然增值。那么夫妻共有股权所产生的资产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不管是否记载于股东名册,均可以享有资产收益权。(www.xing528.com)

其二,夫妻双方一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被感染,在无法征询其意见的情况下,另一方能否行使股权中的管理性权利?

管理性权利指参与公司部署运行和发展或者选择管理人等重大决策的权利,涉及公司的内部治理,不应当被轻易介入。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设立,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东的加入是出于其他股东对其个人能力的信赖;并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也只有公司名册中记载的股东可以参与行使权利。因此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配偶一方才可以行使管理性权利,另一方无权行使该权利;且管理性权利的行使与夫妻身份无关,不需要征询另一方的意见。

其三,夫妻双方一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被感染,在无法征询其意见的情况下,另一方能否处分夫妻共有股权?

夫妻共有股权是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另一方因染病无法征询意见时,如果一方处分夫妻共有股权,可能构成无权处分。(在实践中对于该问题还尚有争论,最高人民法院曾认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配偶一方可以独立行使处分权,也曾认定独立行使处分权构成无权处分。因此出于谨慎的态度,还是暂缓处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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