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以及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若夫妻双方没有对婚姻存续期间或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书面约定的,一方因感染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对于保险赔偿金,如果双方对该部分财产的归属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了书面约定,则按照双方的约定认定这部分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对于军人伤亡保险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对于军人伤亡保险金之外的其他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参照2015年12月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进行处理:“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https://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