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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未成年人网络上课需求:家庭法律实务问答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理应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其正常开展网上学习,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若监护人因贫穷等原因无法提供必要条件,满足未成年人的网络上课需求所体现的正是当前存在的矛盾,即教学环境的新变更与贫困家庭无法承担因变更而导致的费用的矛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未成年人网络上课需求:家庭法律实务问答

答: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学生可能无法返校进行正常的课堂学习。比如在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教育部于2020年2月6日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以信息化支持教育教学工作的通知》(教技厅函〔2020〕7号),对教育信息化工作、支持学校延期开学期间线上教学工作开展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通知。2月12日,教育部、工信部发布《关于中小学延期开学期间“停课不停学”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教基厅函〔2020〕3号),要求各省统一部署与各地各校因地制宜实施相结合,支持帮助学生学习。各地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要求对线上教学的全过程实施做好相应的制度保障。

实际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各地学生“停课不停学”的核心是在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作出了详细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问题进行如下分析:

(1)监护人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理应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其正常开展网上学习,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若父母实在无法提供相应的学习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应及时向村(居)委会、学校或当地教育部门寻求帮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若监护人因贫穷等原因无法提供必要条件,满足未成年人的网络上课需求所体现的正是当前存在的矛盾,即教学环境的新变更与贫困家庭无法承担因变更而导致的费用的矛盾。网课的普及问题折射出贫困地区一些家长的无奈和无助。因此,对贫困监护人的问责须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确定。但需要注意的是,监护人应当积极主动地为未成年人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而非消极不作为甚至故意侵害其权利,例如挪用教育补贴作他用,故意不让孩子学习,强迫孩子做高强度劳动等。

(2)政府责任

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各类法律法规均明确了人民政府应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的责任,政府应当努力营造良好的条件保障教育事业的有效运行。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此外,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教育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20〕30号),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因此,政府有义务采取相关措施帮助学生正常接受线上教育,参与到课程学习中去。(www.xing528.com)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关键期,地方政府理应对教学组织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如河南省教育厅于3月2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网上教学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教疫防办〔2020〕32号),要求全省各市县全面摸排教学情况、网上学习情况、学生学习条件等,不漏一人,并加强对高风险地区、贫困地区、偏远地区的困难家庭子女、防控一线人员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的帮扶和指导。若对其不管不问,实际上是一种不作为、怠作为的为政情形,相关责任人理应被问责。

政府所承担的角色是十分重要的。首先,贫困家庭作为特殊群体,政府在解决贫困户问题时应当对其有特殊的帮扶方式,解决贫困户难题,尤其是对贫困户的生存权、子女受教育权、财产权等方面进行保障;其次,以点带面,在实施线上授课的同时应当考虑到特殊群体的利益;再次,对贫困户的基本普法还需加强;最后,公职人员的不作为甚至恶意侵犯贫困户权益理应遭到追责,如挪用教育专项扶贫资金等。

(3)学校与教师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应当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教师有关心、爱护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义务。因此,学校和教师有义务对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对其是否能够正常接受线上教育作出评估,在上网课的同时密切关注学生动态。对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及教师应当积极协调,主动上报,及时寻求有关部门为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社会帮扶

根据《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责任。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村(居)委会还应积极创造有关条件,提供可以进行网络上课的场地,解决未成年人的受教育问题,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并配合好基层政府,对困难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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