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但是,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同时,人民法院如果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的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裁决的撤销
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依据特定的事由,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按照《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包括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必须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申请及仲裁裁决进行审查。经审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当事人提出申请所依据的理由成立,应当在2个月内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未解决,当事人可以重新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
(2)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未发现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可被撤销的理由的,应在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
引例解析: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从收到申请书到受理申请间隔的时间违反程序。根据《仲裁法》第24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本案的间隔时间为10天,显然不合法。
选定仲裁员的方法是错误的。《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本案中乙公司独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1.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这一纠纷解决方式广泛运用于民商事争议的解决过程中。
2.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法坚持自愿、公平合理、独立仲裁原则。
3.仲裁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调解与裁决、执行等相关内容。
4.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除依法定程序经法院裁定撤销外,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关键词:仲裁 仲裁协议 仲裁程序 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
(一)示范案例
案情:甲乙两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两公司在合同中订有:“双方若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要求仲裁。”甲遂向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则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作出了裁决。乙不服,遂以原仲裁协议无效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认为,甲乙公司的仲裁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因此该仲裁条款无效,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问:(https://www.xing528.com)
(1)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是否正确?
(2)如果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应向哪一级法院申请撤销?
(3)该仲裁裁决能否撤销?
分析:
(1)该仲裁条款没有约定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应当补充协议。若达成补充协议,则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该案,不能通过诉讼来解决。如果达不成仲裁补充协议,则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2)若乙不服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3)若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则仲裁条款有效。该仲裁裁决不能撤销。但从本题材料来看,当事人并未达成补充协议,因此仲裁条款无效。仲裁裁决可以撤销。
(二)习作案例
按照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无论是否有仲裁协议,一方均可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应当按照仲裁庭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时,报仲裁委员会决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任何单位无权撤销。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作出此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
问:上面表述中存在哪些法律错误?
1.什么是仲裁?有什么特点?与诉讼相比,它有什么局限性和优越性?
2.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有哪些?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分别是什么?
4.如何完善我国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的受案范围
我国现行法律对仲裁受案范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就上述规定来看,现行的仲裁受案范围明显存在着不确定性和范围过窄的问题。
仲裁在我国作为一种纠纷的解决机制,相对于诉讼有其特有的优势。然而由于实务中仲裁的受案范围过窄,导致许多纠纷被挡在了仲裁的大门之外,使得仲裁实践中对于具体的纠纷是否可以仲裁无法可依。这不仅影响个案的仲裁,而且对我国整个仲裁制度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很有必要在立法上就仲裁受案范围的“其他财产纠纷”加以明确化和具体化。同时,还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对其进行扩大。在具体的操作上,既要符合国际的通行做法,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要同我国的基本国情相符。
合理确定仲裁受案范围,应从以下三方面加以考量:
1.纠纷主体的平等性。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同时还必须签订有仲裁协议,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才具有可仲裁性。
2.争议的可争讼性。若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那么也可以纳入具有“准司法”属性的仲裁的调整范围。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可处分是双方当事人对于争议的实体权利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及道德良俗的情况下,可在合意的情况下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扩大仲裁受案范围,具体做法就是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一个明确的界定,即具体哪些纠纷是可以仲裁的。如明确将物权、交通、医疗等侵权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纳入仲裁范围。此外,像金融、体育、证券等方面产生的纠纷都可以纳入到仲裁中来。还可以建立专门的仲裁委员会、聘请对相关领域精通的法律专家来处理这些案件,从而保证案件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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