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审理是仲裁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的活动。仲裁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仲裁审理是仲裁程序的中心环节。
(一)仲裁审理的方式
仲裁审理的方式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
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开庭审理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
书面审理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参加审理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书面材料作出裁决的过程。书面审理是开庭审理的必要补充。
(二)开庭通知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日期是仲裁程序的重要环节,它有利于切实保障当事人参加仲裁审理的权利,并使双方当事人按时参加仲裁审理。
(三)开庭审理程序
1.开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随后,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开庭调查:①当事人陈述;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④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⑤宣读鉴定结论。(www.xing528.com)
3.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是仲裁庭收集的证据,都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
4.当事人进行辩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辩论是开庭审理的重要程序,也是辩论原则的重要体现。
当事人进行辩论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①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②被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③双方相互辩论。
开庭辩论终结前,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可以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应当按时出庭,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否则按照《仲裁法》第42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则缺席裁决。
(四)开庭笔录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仲裁庭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签名、盖章的,记录人员应当附卷记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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