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所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行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从本质上说,仲裁协议就是一种合同。仲裁协议的签订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授权仲裁庭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并得到公证裁决为目的。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如果当事人对这三项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从国际上的习惯做法看,通常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补充完善,仲裁委员会不宜直接受理。
案例(20-2):在明确仲裁委员会的名称时,应注意其名称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例如当事人约定提请海口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而我国没有海口市仲裁委员会这个称谓,只有海口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实践中,还有的当事人在选定仲裁机构时只约定仲裁地点,而不指定具体的名称,如约定发生争议的由海南的仲裁机构仲裁。如果当地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那么这个约定可看做是明确的;如果当事人约定由广州的仲裁机构仲裁,而广东有多个仲裁委员会,那么当事人的约定就是不明确的。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授予特定的仲裁机构对该案的仲裁管辖权,同时排除了法院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仲裁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首次开庭前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终止诉讼程序,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案例(20-3):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并单独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转让费并赔偿损失,但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通知乙公司应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且对甲公司的请求进行了答辩。开庭审理过程中,在法庭调查时,乙公司出示了仲裁协议书并指出法院无管辖权的问题,对此,法院依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应当继续审理。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即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仲裁请求和事实根据、理由。③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④所申请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⑤申请仲裁的年月日。⑥申请人的签名、盖章。
(二)审查与受理(www.xing528.com)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仲裁委员会就要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条件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程序的开始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行为与仲裁委员会受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
1.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当事人申请仲裁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条件。即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否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审查仲裁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申请手续是否齐备。
2.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作出如下处理:
(1)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2)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对仲裁申请一旦受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1)仲裁程序开始启动,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取得仲裁当事人的资格。
(2)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并有权提出反请求。仲裁反请求是指仲裁的被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所提出的与原仲裁请求有牵连的,旨在吞并或抵销申请人仲裁请求的独立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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