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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与仲裁协会合作-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中国仲裁协会实行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经民政部登记后成立,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同时,中国仲裁协会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仲裁委与仲裁协会合作-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一)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仲裁法》第11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必要的财产;③有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④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②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③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④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⑤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二)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中国仲裁协会实行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www.xing528.com)

仲裁协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名称;宗旨;组织机构;仲裁协会会长的产生程序和职权;职责;对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的监督;经费来源;章程的修改程序;其他必要事项。

设立仲裁协会,应向民政部申请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由仲裁协会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有关部门的审查文件;中国仲裁协会章程草案;拟设的中国仲裁协会的住所;仲裁协会筹备组负责人的姓名、年龄、简历;会员状况。中国仲裁协会经民政部登记后成立,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中国仲裁协会指导、协调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中国仲裁协会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以及其他仲裁规范性文件。同时,中国仲裁协会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引例解析:对解决民事纠纷而言,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但在选择适用何种方式时,应当注意几点:①在收案权限方面,采取的是“或裁或讼”制度,即选择了仲裁就不能提起诉讼,反之亦然。②当事人选择仲裁须以仲裁协议为前提。当事人之间若没有签订仲裁协议,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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