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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仲裁法范围与独立裁决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狭义的仲裁法即仲裁法典,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行的关于仲裁的专门法律。(二)仲裁范围仲裁范围是由仲裁法加以规定的。根据《仲裁法》第7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应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仲裁庭独立裁决案件,仲裁委员会以及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仲裁法范围与独立裁决

(一)仲裁法的概念

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仲裁法即仲裁法典,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行的关于仲裁的专门法律。我国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即为狭义的仲裁法。广义的仲裁法除指仲裁法典外,还包括所有涉及仲裁制度的法律中的相关法律规范。

(二)仲裁范围

仲裁范围是由仲裁法加以规定的。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案例(20-1):下列纠纷,当事人可申请仲裁的有( )。

A.李某的房屋被赵某倒车时撞坏的侵权纠纷

B.周某委托赵某代理其事务而发生的纠纷

C.孙某因公开散布王某的隐私而与王某发生的侵害人格权纠纷(www.xing528.com)

D.何某的父母因车祸遇难,其姨与其姐就其抚养问题发生纠纷

根据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范围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A、B两项纠纷申请仲裁。C、D两项属于人身权纠纷,不属于仲裁收案的范围。

根据《仲裁法》第7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即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仲裁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①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②当事人将哪些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③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④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由当事人自主选定;⑤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主约定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方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这一原则是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肯定和发展。即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同时,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应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仲裁原则体现在仲裁与行政脱钩,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同时,仲裁庭独立裁决案件,仲裁委员会以及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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