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及实务,国家主权与维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及实务,国家主权与维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围。所以,正确确定涉外管辖的原则不能仅作国内法研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并适当借鉴其他国家行使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一些规定也是极为必要的。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制度的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及实务,国家主权与维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围。它所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应由我国法院管辖;二是由我国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行使审判权。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是国家主权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具体体现。一般而言,各国确定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围不受他国影响,但由于涉外民事诉讼的特点决定了涉外民事争议与其他国家具有一定的事实上的联系,该涉外诉讼的结果可能需要域外执行,因此,在进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确定时,如果过于强调本国司法主权,而完全无视其他国家行使国际司法管辖权的传统,拒绝国际合作,并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正确确定涉外管辖的原则不能仅作国内法研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并适当借鉴其他国家行使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一些规定也是极为必要的。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以下列原则为依据: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二)涉外民事案件管辖特殊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外管辖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www.xing528.com)

1.级别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制度的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提高审理涉外案件的质量,《涉外管辖规定》具体就涉外案件作出特殊规定,涉港、澳、台案件参照涉外案件的规定处理。

《涉外管辖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①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②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④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⑤高级人民法院

《涉外管辖规定》第3条对下列涉外案件作了由上述所列的法院集中管辖的规定:①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②信用证纠纷案件;③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④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⑤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不论被告是否是本国人,只要其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我国法院对该案件都有管辖权。

(2)特殊地域管辖。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涉外协议管辖与国内协议管辖统一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4条(明示协议管辖)和第127条(默示协议管辖)的规定。

(4)专属管辖。凡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我国概不承认外国法院对此行使管辖权及其所作的判决,也不认可当事人协议由他国法院管辖(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机构的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有:①因在中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②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若含有涉外因素的,则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