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是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也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由于涉外民事案件不同于国内民事案件的审理,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除遵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如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调解原则等,还应当遵守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具体要求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凡是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经我国法院依法审查并予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二)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条约优先,这是国际法和处理国际关系公认的一个原则。凡在平等自愿原则基础上参加条约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信守和执行条约规定的义务。因此,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与国内法有冲突的适用公约规定,但是对于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三)司法豁免原则
司法豁免权,是一个国家根据本国法律或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居住在本国的外国和国际组织的代表和机构赋予的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权利。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以及国际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民事司法豁免是一种有限的豁免,即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涉及诉讼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起诉引起反诉的,均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四)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www.xing528.com)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参加诉讼;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个人的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授权本馆的官员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当事人在中国聘请诉讼代理人。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
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在内地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有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须委托内地的律师。如果委托港澳台律师,只能以普通公民的个人名义代理诉讼。
港澳当事人从港澳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其寄交内地的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有关机构证明,并明确代理权限;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台湾地区居民代理诉讼的,从台湾地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证明。
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从我国领域外寄给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当地的华侨团体证明。
(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引例解析: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主权的国家的司法制度只能在本国领域内适用,同时,主权国家也不允许外国律师在本国从业。我国也不例外。另外,外国律师对中国的情况并不太熟悉,不能胜任涉外民事诉讼的任务。当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港澳台地区同胞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时,可以亲自在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或应诉等活动,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则必须委托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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