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执行的方式之一。执行和解是指,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执行和解是执行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通过和解,当事人双方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数额、方式以及期限等加以变更,使之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既有利于执行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及时实现,又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可以节约执行所需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避免法院因执行所要采取的各种强制措施,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化解执行难的问题,有利于提升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执行和解作为一种法律行为,须符合一定的条件:①和解协议的主体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②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③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④和解协议应提交人民法院或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法院终结执行。
由于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执行根据。但是,和解协议一旦履行完毕,一方当事人反悔并申请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另外,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案例(18-5):在执行程序中,甲和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将判决中确定的乙向甲偿还1万元人民币改为给付价值相当的化肥、农药。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以化肥质量不好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程序。法院是否准许?(www.xing528.com)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66条规定,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因此,本案中,因为双方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只能作执行结案处理。
(二)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有困难时,通过向法院提供担保的方式,在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制度。执行担保须满足以下几个要件:①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②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可靠的担保。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④经法院准许。
执行担保一旦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暂缓执行,债务人应按照暂缓执行决定书中确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在暂缓执行期间,债务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暂缓执行的期限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债务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案例(18-6):在一起民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暂缓执行,提出由吴某以自有房屋为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法院作出暂缓执行裁定,期限为6个月。对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朱某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