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一方当事人有义务履行一定的行为而拒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该当事人履行一定的行为义务。
(一)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强制交付,是指法院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责令和监督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的措施。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交付的票证,可以是有价证券,如股票、国库券;也可以是无价证券,如汽车驾驶证等。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物。有关单位或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2.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www.xing528.com)
3.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二)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强制执行行为,是指法院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指定行为的措施。如修缮被损坏的房屋;不得搭建违章建筑等。这一执行措施是以被执行人的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作执行对象,适用于以行为为给付内容的执行案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对象的性质、类别不同,其强制执行的方法也不同:
1.法律文书明确规定执行对象是被执行人不作为的行为,而被执行人违反该规定而作为的,法院应责令被执行人将作为后的后果恢复到不得作为前的状态,不能恢复原状的,应赔偿损失。被执行人拒绝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法院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恢复原状,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有关费用。
2.执行对象是作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是可替代的作为时,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是不可替代的作为时,法院经说服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是指,对执行中需要在转移标的物的同时转移财产权证照的,法院强制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财产权证照包括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证、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执行实践中,有些案件执行完毕不仅取决于是否将执行标的物移送给申请执行人,还决定于是否将该标的物的财产权证照转给申请执行人。因此就需要在产权转移的同时办理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否则,产权证照不转移,权利人的权利就不能真正得到实现。法院对这类案件进行执行时,应通知被执行人交出原权利证书。被执行人拒绝交出的,法院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协助执行的事项和要求,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照转移手续,拒不办理的,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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