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是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的一项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设有账户的执行案件。
1.查询是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调查、询问被执行人存款情况的一种执行方法。接受查询的对象一般是金融机构;查询的内容是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查询的目的是通过调查、询问等方法了解掌握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和其他有关履行能力状况,并为冻结、划拨打下基础。
2.冻结是人民法院封存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禁止任何人擅自提取或转移其一定数额的款项。冻结是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措施之一,冻结的内容是被执行人的存款,其目的是禁止提取或转移存款,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如果存款被冻结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冻结则为划拨、提取作好了准备。由此可见,冻结还不能使被执行人存款的所有权转移给申请人,冻结后被执行人仍不自觉履行义务,还必须采取划拨、提取等强制执行措施,才能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清偿。
3.划拨是人民法院通过金融机构将被执行人的存款以转账的方式划入申请人或人民法院的账户。划拨是一种强制性很强的执行措施,无须征得被执行人同意。采取这种措施能够直接有效地实现执行目的。
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应当协助办理。
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应当注意以下几点:①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②冻结存款的期限一次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期限法院没有采取措施继续冻结的,冻结措施自动解除。③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划拨。④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执行中经常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等案件的执行,亦可适用于其他追索债务案件的执行。
1.扣留是人民法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保存并不准被执行人领取其收入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扣留属于临时性的措施,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其特点在于:①扣留由人民法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代为实施,由受托单位保存被执行人的收入,不准被执行人领取;②扣留的对象是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③适用于被执行人是公民的情形,如果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可适用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
2.提取是人民法院依法取出被执行人在其单位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劳动收入并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其主要特点是:①提取可以是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还可以是被执行人的存款;②提取是处分性执行措施,是将被执行人已被扣留的款项或在金融部门的存款取出后交付申请人清偿债权;③提取是直接要求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提出被执行人劳动收入或存款交付申请执行人或由人民法院暂时保存。
法院适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措施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通知书,由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办理。有关单位接到协助执行书时,必须给予办理。同时,扣留、提取收入,必须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为限,不得扩大范围,而且要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必需生活费用。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经常采用的执行措施。
查封是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贴上封条或公告,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使用、处分的一种保全性措施。查封主要针对不动产或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动产采取的限制性、临时性措施。
扣押是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运往异地或者就地扣留,暂不准许任何人使用、处分的一种保全性措施。扣押一般适用于动产,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转移和处分财产。(www.xing528.com)
冻结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以外的财产权利限制其处分所采取的临时性的执行措施,如土地使用权、股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的转让等。
拍卖是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转让给最高应价者,以价款清偿债务的一种处分性强制执行措施。
变卖是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交给有关单位出卖或者自行组织出卖,换取价款清偿被执行人债务的一种处分性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成年家属到场,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也应当派人参加;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查封、扣押财产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解除查封、扣押措施,返还财产;在指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的,法院有权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价款清偿其债务。
为理顺拍卖与变卖的关系,尤其是避免大量使用低价变卖方式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拍卖优先的原则: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四)对不动产的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不动产的执行措施主要是指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即法院强制搬迁被执行人在所占房屋内或土地上的财物,并将腾出的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措施。强制迁出房屋,主要适用于房屋拆迁、买卖、租赁案件的执行;强制退出土地主要适用于强占耕地、宅基地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相邻关系中阻塞通道及排除妨碍等案件的执行。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执行程序难度较大的问题之一,法院采取这一执行措施,依法应当依照下列顺序进行:
1.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自动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2.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3.应由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参加。搬迁财物的行为可由法院委托其他人员完成,并将迁出的财物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因拒绝接受财物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搬迁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4.书记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并由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案例(18-1):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一次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是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决定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奖金等共计3.6万元。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问: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
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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