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的开始按启动的主体和形式不同,可分为移送执行与申请执行。
(一)人民法院移送执行
移送执行是指审判机关依职权直接向执行机关移送执行依据启动执行程序的法律活动。移送执行只适用于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对其他机关制作的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不适用移送执行。
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移送执行的案件主要有三大类:①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②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③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者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另外,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以撤销或变更已执行完毕的法律文书为内容的新判决书,人民法院也可以依照职权移送执行。
移送执行时,审判人员应填写移送执行书,写明执行事项和要求等,并连同执行根据一并移送执行组织。
(二)当事人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请求启动执行程序,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活动。这是执行程序开始的一条主要途径。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执行案件都是因权利人提出请求而开始的。
债权人之所以请求执行机关实施民事执行,是因为债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自己的权利实现遭到了阻碍。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申请执行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执行依据已经生效。具体情形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已经经过上诉期而当事人未上诉或终审裁判送达当事人;调解书已由当事人签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正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仲裁裁决送达当事人。(www.xing528.com)
2.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要求。即债权人(或称为申请执行人)是执行依据中的权利人或权利的继受人;债务人(也称被执行人)为执行依据中的债务人或债务的继受人。
3.债务人未履行裁判的义务。债务人没有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或债务人没有履行全部义务。
4.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启动执行程序,该法定期间为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5.受申请法院具有管辖权。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应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他法律文书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于不符合执行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及其他文件或证件。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申请人还应提交其他文件或证件包括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当事人身份证明等,并依法交纳申请执行费。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文件和证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手续齐备,可以立案执行的,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之一的,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送达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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