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执行根据,是指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申请人申请执行和执行人员进行执行的凭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指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申请人申请执行和执行人员进行执行的凭证。作为民事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须同时具备两方面条件:①具有执行性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②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具有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的财物、金钱或完成某种特定行为的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够作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人民法院制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后制作的法律文书,与判决书有同等的效力。因此,《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2.人民法院制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如依法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或者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
3.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可以作为执行根据。(www.xing528.com)
4.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裁决书。《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和执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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