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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救济方法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利害关系人确因正当理由而未能在法院规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其合法权益就会因此而遭受损害。

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救济方法

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是依据申请人一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或除权判决作出之前无人申报权利的事实作出的,因而属于法律上的推定。如利害关系人确因正当理由而未能在法院规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其合法权益就会因此而遭受损害。所以,《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引例解析:申请人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不能主动作出除权判决而应当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1.公示催告程序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设立的,是维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的程序。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或者申报无效的,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

2.票据等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主张自己对判决享有合法权利。

3.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之前,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作出后,票据失效,申请人可依据除权判决,向支付人主张权利,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关键词:公示催告 申报权利 除权判决

(一)示范案例

案情:张十三的汇票丢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权利,法院依据张十三的申请作出了除权判决。后陈十四拿着该票据来到该法院,并主张自己是该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只是因为自己在公示催告直到法院除权判决期间一直在外地出差,所以没能在法院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

陈十四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分析: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只要从陈十四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到此时,还未满1年,陈十四即可以向作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www.xing528.com)

(二)习作案例

某市飞达公司与刘东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刘东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后,飞达公司为其开出可背书转让汇票一张,号码为CW200508,金额为50万元,承兑银行为某市工商银行。刘东于2006年3月12日在前去承兑的途中不慎将该票据遗失,于是在次日向某市工商银行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该法院于申请当天受理了此案,在3月20日向某市工商银行发出了止付通知并发出公示催告公告,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间届满后,仍无人申报权利,法院于是作出判决,除去原票据上的权利,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性错误

1.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有哪些特点?

2.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票据的使用逐渐普遍,公示催告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长。实践中也时有发生当事人滥用公示催告申请权逃避债务甚至通过谎称票据遗失来进行诈骗的情形。

为了避免这些情况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中规定,“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因此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不仅要对失票人是否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进行必要的审查外,还应当要求其提供与票据金额相当的担保,以保证在失票人不实申请造成权利人损失时能给权利人必要的救济。同时,该规定第39条还规定,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

另外,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天,却没有规定上限。为了切实保障票据真正权利人的权利,法院可以将公告的期间规定在60日以上、票据到期日以后的一段期限。这样即使票据的真正权利人未能及时知晓公告内容,也会在票据到期日兑现票据权利时发现票据被公示催告,这样可以及时申报权利。除此之外,法院还可以在除权判决中规定,失票人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后才可以依据判决要求支付人付款。这样既能保护票据所载的权利,也能保护票据的真正权利人能够在票据到期日被兑现前及时申报权利,使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的违法目的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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