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作为一种非讼程序,与通常的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以申请引起程序,无对方当事人。公示催告程序的启动,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不是起诉。同时,案件中也没有特定的被告,对方当事人处于不明状态,不知道会否有人来申报权利,更不知道是谁会来申报权利,因而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那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民事权益的争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适用范围特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两项: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票据转让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交付;另一种是背书转让。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其中,汇票和银行本票允许背书转让,支票中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转账支票才可以背书转让。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在被盗、遗失或灭失时,票据持有人不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目前,在我国的其他一些法律中,对于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其他事项也出现了相应的规定。如《公司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0条也规定,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程序分两个阶段。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公示催告是任何公示催告程序的必经阶段,除权判决阶段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在具备法定的条件时才会进行。(www.xing528.com)
4.审判组织的特殊性。因为公示催告程序分两个阶段,在公示催告程序阶段,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5.审理过程简捷。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时,无需开庭审理,也不需要传唤当事人,只是通过书面审查申请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在审级上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定和判决即使不服,也不得提出上诉,并且不得申请再审。
6.结案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案方式有两种:裁定和判决。裁定即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判决即作出除权判决。在公示催告前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之前,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即可以裁定方式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没有以上情形,公告期满没有人主张权利,当事人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而这种除权判决也不同于通常诉讼程序所作出的判决,后者一般都是形成、确认或变更某种权利的判决。
引例解析: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是正确的。公示催告程序作为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民事权益争议,只是对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进行确认。本案中,如果在进行公示催告程序中,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说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民事权益的争议,那么,法院只能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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