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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督促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1项的规定,符合诉讼程序转入督促程序的情形。承办法官随即向原告大利公司进行了相关法律释明,原告表示同意适用督促程序。因此,督促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具有非讼的特点。以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为标的的债权债务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适用督促程序。并且,适用督促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级上实行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督促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浙江甲服装商店于2005年10月20日与广东乙服装厂签订了联销服务协议,由乙服装厂在广东展销会期间代销服装。甲服装商店派人于同年12月送去各种规格服装477件,计货款50 600元。展销结束后,乙服装厂退还甲服装店部分未销售的服装,计货款25 000元,尚欠货款25 600元,至今未付。甲服装商店屡屡托收承付催讨债款,乙服装厂却因开户银行“存款不足”,拖至现在未付。

问题:可以采用什么法律手段最为迅速、便利地解决这一问题?

知识点:督促程序的特点及意义。

督促程序,是指基于债权人提出的以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财产上的请求,人民法院不经过开庭审理,直接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未履行义务又未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与生效判决同等效力的特殊程序。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实生活中,因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的纠纷数量也大量增加。其中有些债权债务纠纷,当事人就债权债务的实体内容并无争议,只是债务人迟迟不予履行。如果法院通过诉讼程序来审理,既浪费诉讼资源,也消耗当事人的时间、精力。所以,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了督促程序,为没有争议的债权债务纠纷提供了一个简化程序,允许债权人不经过通常的诉讼程序,而是申请法院催促债务人及时清偿债务,简洁快速地实现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从而达到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因为督促程序并不涉及当事人之间实体上债权债务纠纷的解决,所以,督促程序在性质上属于一种非讼的特殊程序。

案例(15-1):大顺建筑公司因施工需要,多次向大利混凝土公司购买商用混凝土。2013年1月,大顺公司向大利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欠大利公司货款66万余元。后大利公司因多次催要无果,于2013年3月起诉到法院。案件审理中,法官立即与被告大顺公司取得联系,得知被告对原告的欠款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经审查,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真实、欠款数额确定,且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亦无争议,如果仍通过一般的诉讼程序加以解决,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不利于法院及时作出裁判,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讼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1项的规定,符合诉讼程序转入督促程序的情形。承办法官随即向原告大利公司进行了相关法律释明,原告表示同意适用督促程序。随后,法院立即向被告送达了支付令,被告大顺公司在接到支付令当天即支付了全部的货款。该案在较短的时间内圆满解决。

作为非讼程序之一的督促程序,它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体上的债权债务纠纷为前提,当事人不直接进行对抗。债权人是申请人而不是原告,其权利请求仅限于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只进行非实体性审查,期间没有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督促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具有非讼的特点。除此之外,督促程序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程序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只能是金钱和有价证券。(www.xing528.com)

所谓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是指人民币,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包括外国货币。所谓有价证券,是指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存单等,除此以外的其他财产和行为的给付请求,不适用督促程序。

(二)程序适用的可选择性

当事人并非一定要通过督促程序来解决。是依督促程序还是依一般的诉讼程序来主张债权,债权人可自主选择。

以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为标的的债权债务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适用督促程序。但是,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这类案件必须适用督促程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诉讼程序或督促程序来解决,只是选择诉讼程序时间更长,不利于纠纷的快捷简便解决。债权人如果先选择督促程序,在其申请被驳回或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后,仍然可以提起诉讼。债权人如果先选择诉讼程序,法院经过审查,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也可以转入督促程序。可见,督促程序不是解决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或唯一程序,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三)程序过程的简捷性

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书面审查原则,无需传唤债权人、债务人,也无需开庭审理。法院只审查债权人请求的内容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直接发出支付令;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并且,适用督促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级上实行一审终审。因此,与诉讼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

引例解析:浙江甲服装商店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依照督促程序向广东省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即乙服装厂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债权人甲服装商店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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