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公民失踪、死亡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公民须有下落不明的事实,且达到法定期限或具备法定条件。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被申请宣告失踪的人,其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须满2年。对于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在正常情况下,其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须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须满2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有关机关能够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限要求。
下落不明的法定期限,应从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之次日起连续计算,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则应从最后离开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之次日起连续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连续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连续计算。
2.须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均因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而发生,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失踪人的债权人等)。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则按如下顺序行使申请权: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等,并附有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还应提出有关机关出具的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证明文件。
4.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案件的管辖权。因为其住所地法院最方便查明案件事实,而案件主要是较为简单的适用法律的问题,因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可。在审理时,法院指派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www.xing528.com)
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如果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符合实质性要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仅缺乏形式要件的,可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补正,补正后应予受理。
(二)公告
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确认该公民是否确实下落不明,并尽可能地查找该公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三)判决
如果公告期间届满前,下落不明人出现或确知其音信,即申请宣告该公民失踪、死亡的事实不存在,法院审查属实,应作出判决,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如果公告期间届满,仍然没有发现该公民音信,即可以确定申请宣告该公民失踪或死亡的事实存在,应作出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死亡。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书中应当确定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判决书中未确定死亡日期的,则以判决宣告之日为该公民的死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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