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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即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有权决定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其中,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应当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最后是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即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有权决定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决定对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民事案件进行再审,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表现。

(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不仅是针对以判决、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而且还包括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生效的判决包括一审法院所作的在上诉期内当事人未上诉的判决,以及二审法院所作的终审判决;生效的裁定包括一审作出、二审维持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提起再审。

生效的调解书既包括一审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也包括在二审程序中制作的调解书。实务中,一些当事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通过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利用调解方式达到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的非法目的,有必要对这种错误的调解书予以纠正。

2.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判决、裁定、调解书没有错误的案件,人民法院没有必要提起再审,也不应当提起再审,否则就是浪费司法资源,造成当事人讼累。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既包括认定事实有错误,也包括适用法律有错误,还包括程序适用上的错误。须说明的是,“确有错误”仅是人民法院初步审查认定的结果,至于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确实存在错误,必须经过再审程序审理才能确定。在审判实务中,通过再审审理终结的案件也有维持原判的情况。

3.由法定的主体提起或者决定。对于原审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由原审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再审。

(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方式(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分为原审法院自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三种方式。

1.原审法院自行再审。原审法院是指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原审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基于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理应予以纠正。因此,《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审,是民主集中制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具体运用。

2.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的审判机构,它负责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提审就是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提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亲自审理。提审制度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端,保证案件公正、及时得到审理。指令再审,就是指令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进行再审。其中,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为第二审人民法院。

3.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审判监督权,对下级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应当予以纠正。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其中,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应当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需要再审的案件是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只能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再审,不得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例如,某合同纠纷经过了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所作的裁判生效后,如果市中级法院发现该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需要再审,只能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行再审而不能指令区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案例(13-1):李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A市B区法院提起诉讼,B区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不服法院判决,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仍然不服,遂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经A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一、二审法院对此案作出的两个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均不妥当,遂裁定将此案发回B区法院再审。

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最后是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的案件是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只能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再审,不得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A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生效的裁判有错误,只能自行再审,不能指令A市B区法院再审。因此,将其退回B区法院重审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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