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人民法院已经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再变更或撤销,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但维持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必须建立在正确性的基础上。由于民事案件的纷繁复杂,再加上一些司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及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都可能造成已经生效的裁判出现错误。如果确实存在较为严重的错误,就应当通过再审加以改变。从某种意义上说,再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在设立的目的上有相通之处,即都是为了纠正法院裁判中的错误,保证裁判的正确性。但作为再审程序还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
第一,再审程序是对合法民事权益的更完善的保护。即使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一旦发现错误,仍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得到纠正。
第二,再审程序的设立是对我国两审终审制的一种必要补充。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案件审理实行三审终审制。一个案件最终可以通过三次审理,使错误裁判得到更多被纠正的机会。而我国目前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案件经过两次审理,所作出的生效裁判仍可能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以再审程序作为两审终审制的补充,就增加了必要的纠错机会。当然,再审是一种特殊的复审程序,是在生效裁判有严重瑕疵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补救措施,因此,启动再审程序应当慎重。(www.xing528.com)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遇到许多新问题和难题,其中“再审难”问题尤为突出,与“执行难”并列,成为长期困扰司法界的重大疑难问题。为了解决当事人的“再审难”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同时规范申请再审的行为,避免一些当事人无理缠诉,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2012年两次对再审程序作出修改,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范再审程序的适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权威与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引例解析:再审是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在事实、法律或者程序适用上确实存在错误而启动的一种救济程序。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以物价变动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超出了原审诉讼请求范围,不属于“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再审理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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