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一种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诉讼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相比,再审程序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它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的救济程序。按照我国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应当属于诉讼通常程序。第一审程序是诉讼的基础程序,对一审裁判不服,当事人启动第二审程序也是件容易的事。而再审程序只有在特定情形下,生效裁判确有可能存在错误时才能启动。这一诉讼程序具有明显的补救性质。从性质上说,再审程序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它不属于审级制度内的结构,不构成独立的审级。
2.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存在严重错误,程序才能启动。通常认为,一审是针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民事案件本身;二审是针对一审未生效的裁判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所适用的法律、程序。对再审而言,只有当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确实存在错误,对司法公正构成威胁时,才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以纠正该生效裁判的错误。
3.启动程序的主体不限于当事人。一审和二审程序一般只能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基于诉权而启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不得提起。一审中,当事人基于起诉权提起;二审中,当事人基于上诉权提起。而对于再审程序来说,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除当事人外,还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中,当事人基于申请再审权启动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这与启动一审、二审程序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有明显差异。(www.xing528.com)
4.再审案件没有设立专门独立的审判程序。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案件的审判没有设立专门的、独立的再审程序,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如果案件只经过第一审裁判就已生效,应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如果案件经过第二审裁判才生效,或者是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简言之,再审程序不是案件审理所适用的正常程序,而是具有补救性质的一种非常态的程序。设置目的是通过对案件的再一次审理,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的错误,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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