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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案件调解规定及程序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法院受理上诉案件也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达成调解协议的,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二审上诉案件调解规定及程序

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论是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都可以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因此,调解也是第二审程序中的结案方式之一。

根据法律规定,在二审中,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进行调解,但是,二审中的调解与一审所进行的调解有所不同,调解所涉及的范围也有一定的特殊性。表现在:

1.在二审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的都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这是因为二审的调解是否成立,直接关系到一审裁判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强制规定二审调解协议必须制作调解书,是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纠纷或争议的出现。

2.二审调解书一经送达,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3.二审中出现特殊情况,不宜适用判决方式时,可以实施调解。如,原审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一审遗漏必须参加的诉讼当事人的;当事人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而一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一审对离婚案件判决不准离婚而二审判决离婚并需要对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等。

由此可见,在二审调解中,不受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充分体现调解在二审中所发挥的独特作用。当然,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引例解析:二审法院不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同时,本案也不符合调解不成,即发回重审的情形。因为在本案二审过程中,既未追加新的当事人,又未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二审案件都可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并不一定要发回重审。所以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是以第一审程序为前提和基础,针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因此,一审、二审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但同时在启动方式、审理对象和范围以及审判任务等方面又有本质的区别。

2.上诉的提起与受理是二审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法院受理上诉案件也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

3.第二审的审理程序在基本框架上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但同时具有自己的特点,如审理范围仅限于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审理方式包括开庭审理和径行裁判两种等。

4.针对二审案件审理的不同情况,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裁判有所不同。同时,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也可以对二审案件进行调解。

关键词:第二审程序 上诉条件 上诉审理 发回重审

(一)示范案例

案情:某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甲与乙系一对年轻夫妻,二人因一时斗气,甲提出离婚。某市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后,乙不服上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甲乙双方经亲友劝解,表示愿意和好。一天,甲与乙二人来到中级人民法院找到承办人说明情况,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为了满足本案当事人和好的要求,中级人民法院可否同意他们的撤诉申请?请简述理由。

分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精神,上诉案件宣判前,原告是可以申请撤诉的,但是,案件一旦撤诉,一审判决即生效。本案中,当事人如果撤诉,一审离婚判决即生效,这与当事人双方的和好愿望背道而驰。因此,人民法院可告知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达到目的。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达成调解协议的,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www.xing528.com)

(二)习作案例

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请求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但乙公司迟迟没有回应。到了交货日,甲公司因货源短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乙公司便向某市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并赔偿损失30万元。甲公司不服,在收到判决书的第八天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二审法院受理了该案,经过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根据案件事实依法改判:甲、乙公司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双方分担。

请问:

(1)甲公司的上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如果甲公司上诉后的第三天撤回了上诉,一审判决是否生效?

(3)如果乙公司未上诉,但在二审答辩状中要求法院解除合同,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4)如果甲公司在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求撤回上诉,而此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1.如何理解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

2.试述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特点。

3.简述二审调解的范围。

上诉条件的限制

从维护诉讼公正的角度来说,上诉作为对当事人的一种保护措施和救济机制是完全必要的。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条件过于宽泛,几乎没有实质意义上的限制,这就导致我国二审民事案件的数量居高不下,其中不乏滥用上诉权的情形出现,主要表现为:故意利用上诉的时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拖延诉讼,增加成本,迫使对方当事人放弃权利或被迫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寻找机会,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胜诉判决等。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效率,影响上诉审功能的正常发挥,更会因违背诉讼程序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降低司法的公信力

为避免当事人基于不正当的目的提起不正当上诉,大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都对当事人的上诉给予适当的限制。如德国、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中就要求当事人的上诉必须具备上诉的利益即不服利益,同时,从案件的类型或争议的金额等方面对上诉予以适当限制,对恶意上诉者建立了赔偿责任制度等有效的制裁机制。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上诉条件仅作了形式上的规范要求,并未对上诉作严格的实质要件的限制,这是导致上诉率高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因此,为防止当事人滥用上诉权,适当增加上诉实质要件,如上诉人必须有上诉的利益等是极其有必要的。我国应在借鉴世界其他国家民事诉讼立法的基础上,对上诉条件加以进一步的限制,以防止滥用上诉权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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