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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不同裁判的原则及程序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小可爱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二审案件审理的不同情况,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依法作出不同的裁判。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法院受理该上诉案件后,通过法官的阅卷、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作出裁判。另外,审理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人民法院也不得调解。

针对二审案件审理的不同情况,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依法作出不同的裁判。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

(一)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处理

二审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或裁定。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所以采用判决而不是裁定的形式,是因为维持原判,就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依照一审判决被确定下来,二审通过判决的形式实际上是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争议作了处理。

2.依法改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根据现有证据纠正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或在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的同时纠正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并依法改判。这种改判既符合二审的审判监督职能,又可以提高诉讼效率。

3.发回重审。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违反诉讼程序”具体是指: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一审法院采取独任审理的;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未经传唤到庭即缺席判决的;当事人不适格却未进行更换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

4.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如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二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判断案件事实究竟如何,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仍应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但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对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处理(https://www.xing528.com)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该上诉案件后,通过法官的阅卷、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作出裁判。对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对于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护原裁定;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裁定撤销或变更原裁定,作出如下处理:①认为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在撤销原裁定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②认为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在撤销原裁定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③认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错误,在撤销原裁定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或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由于上诉的三个裁定涉及的是单纯的程序问题,并未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认定,所以不存在发回原审法院重新裁定的情况。另外,审理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人民法院也不得调解。

(三)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依据两审终审制的要求,第二审法院的裁判为终审裁判。终审裁判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第二审法院的裁判是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此再行上诉。如果当事人认为第二审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第二审法院的裁判一经送达,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即产生了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是,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除外。这些案件之所以可以“除外”,是因为这一类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含有强烈的伦理、感情因素,因此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案件。

3.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也可以视情况依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保证权利人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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