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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民事裁定解决程序问题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判决用来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民事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结尾部分,写明作出裁定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以及作出裁定的时间并加盖法院印章。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民事裁定解决程序问题

(一)裁定的概念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就案件涉及的各种程序性事项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民事案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的程序问题需要解决,法院使用裁定的方式及时处理,以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裁定和判决都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都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但两者之间仍存在区别。首先,适用范围不同。民事判决用来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民事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其次,作出的时间和次数不同。民事判决通常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并且一个案件只有一个生效判决。而民事裁定可以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作出,而且一个案件可以根据需要先后作出多个裁定。再次,采取的形式不同。民事判决只能采取书面形式,而裁定的形式较为灵活,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除此之外,在提起上诉的时间、范围;法律文书的内容、产生的法律效力等方面两者也有所不同。

(二)裁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①不予受理;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③驳回起诉;④保全和先予执行;⑤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⑥中止或者终结诉讼;⑦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⑧中止或者终结执行;⑨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⑩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三)裁定的内容和效力

裁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在实务中通常使用书面形式,即采用裁定书。裁定书的具体内容,因其所要处理的程序事项不同而不同。但就共性来说,裁定的内容都是由开头、正文、结尾三个部分。开头部分,与判决书相同,写明标题、案件的编号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正文部分,写明据以作出该裁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规定以及处理结论等内容。结尾部分,写明作出裁定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以及作出裁定的时间并加盖法院印章。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 ×民初字第×号

原告: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市××公司经理,住该公司宿舍,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王×,×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罗××,董事长。(www.xing528.com)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愿意通过内部协调解决,要求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和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因裁定的内容不同,各裁定生效的时间也有所区别。

1.对于准许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超过10日上诉期限而未上诉的,即产生确定的效力。

2.对于不准许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布或者送达,即产生确定的效力。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生效裁定的法律拘束力,主要表现在对作出该裁定的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产生程序上的约束力。具体表现为阻止程序的开始、结束程序、暂时中止程序、程序继续进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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