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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判决的职责及种类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的职责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民事诉讼程序,正确、及时、合法地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责令败诉方拆除违章建筑、返还财产的判决即为给付判决。如确认合同无效的判决、确认收养关系存在的判决均为确认判决。如离婚判决、分割共有财产判决都为变更判决。即按照第一审程序作出的、法律规定可以上诉并在上诉期间内的判决。全部判决是指法院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判决的职责及种类

(一)判决的概念及特征

判决是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有关法律,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是法院裁判的重要形式之一。判决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判决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要标志和结果之一,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审理和作出判决,也不能干涉法院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2.判决的对象是案件的实体问题,即针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所作出的判决。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确定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给当事人原本存在的权利、义务或法律事实作出权威性判定。因此,判决实质上就是确定案件实体问题的法定形式。法院的职责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民事诉讼程序,正确、及时、合法地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判决具有法律权威性特点。判决是一种权威性判定,这种权威性是由作出判断的权力主体、作出判断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判断的正当程序等综合因素形成的必然结果。判决的结果不仅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强制性解决,而且判决一经作出,不论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权力主体通过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

(二)判决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民事判决分为不同的种类。划分判决的不同类型对法院进一步认识和把握判决、正确运用判决形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诉讼判决和非讼判决。根据诉讼案件的性质不同,判决分为诉讼判决和非讼判决。诉讼判决是法院制作的针对双方当事人有民事权益争议的诉讼案件所作的判决,通常情况下法院所作的判决都是诉讼判决。非讼判决是法院制作的针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非讼案件所作的判决,如宣告公民失踪的判决。

2.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根据判决的内容不同,可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给付判决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该判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负有义务的当事人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责令败诉方拆除违章建筑、返还财产的判决即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是指判决内容仅涉及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决。如确认合同无效的判决、确认收养关系存在的判决均为确认判决。变更判决是指判决内容为改变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决。如离婚判决、分割共有财产判决都为变更判决。

3.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根据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可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生效判决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通常包括: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程序作出的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及按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作出的判决。未生效判决是指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即按照第一审程序作出的、法律规定可以上诉并在上诉期间内的判决。此种判决虽未生效,但仍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表现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加以改变或撤销。

4.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庭,可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对席判决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都参加开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的判决是对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对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对席判决的一种例外情况,法院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作出。

5.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根据解决争议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全部判决是指法院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按照“一案一判”的要求,法院应当对本案中当事人之间所有的争议问题进行审理,一并作出判决,因此大多数案件的判决是全部判决。部分判决又称先行判决,是指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就已经清楚部分的事实作出的判决。对某些比较复杂的案件,部分事实已经查清,部分事实尚未查清时,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就已经查清事实的部分先行判决。应当明确,部分判决所涉及的事实须在案件全部事实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且判决后不影响案件其他部分的审理和判决。但在审判实践中,很少使用部分判决。

(三)判决的内容

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制作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民事判决书可以分为三部分:开头、正文和结尾。

1.开头部分。这一部分包括三部分:①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类别和编号。②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③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

2.正文部分。这一部分是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项内容:①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②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③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3.结尾部分。这一部分包括:①上诉期间和上诉的人民法院。②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③注明作出判决的时间。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基本情况)

××诉××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www.xing528.com)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四)判决的效力

判决的效力是指生效判决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实际上就是生效判决所发生的作用。判决一经成立即不容许再轻易地加以改变,而作为其对象的纠纷也被视为得到了最终解决,一般情况下已不能再次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判决的这种性质就体现在判决所具有的效力中。判决的效力具体表现在:

1.既判力。既判力是指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一经宣判或送达,就发生确定力。对于当事人而言,人民法院对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作出认定,就同一实体民事法律关系,不得再行起诉;对于人民法院而言,不得再受理当事人的起诉。也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

2.拘束力。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一旦生效,就会发生一定的约束效力。对于当事人而言,应当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受其拘束。对于人民法院而言,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对生效的判决任意变更和撤销。既判力和拘束力都是为了保证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经过法定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执行力。它是指对于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如果当事人一方不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这种效力是单对具有给付内容的给付判决而言的。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因不必执行或不可能执行,故不具备这种效力。

至于判决生效的时间,不同的判决并不完全一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有以下三种情况:

1.准许上诉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决,在上诉期间内如果当事人不提起上诉,上诉期届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上诉期届满是此种判决生效的绝对条件。

2.不准许上诉的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按特别程序审理的一审判决、中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二审判决,均属这种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自送达之间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的审判机关,它所作的一切判决均属终审判决。

须指出的是,法院对已经送达的判决书发现有误写、误算或遗漏的,可以对判决进行更正。为了强调补正的严肃性,法院应当以裁定的形式加以更正。裁定书内容写明关于某判决书中某一内容的更正,不能直接改动判决书的内容。

但是,人民法院如果发现错判了某个实体性事项,则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63条的规定,按当事人是否上诉,作不同的处理。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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