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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中的调解协议及效力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确定后,法院调解程序即告结束。调解结果部分应明确、具体地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以及诉讼费用的分担情况。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丙不在场的情况下,甲、乙与化工厂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丙事后拒绝签收,属于调解达不成协议,人民法院为此应该对该案继续审理,及时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中的调解协议及效力

(一)调解协议的内容

调解协议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争议及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合意。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确定后,法院调解程序即告结束。

调解协议的内容一般是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的内容达成的合意。但基于私权自治以及纠纷一次性解决的需要,对于双方当事人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所达成的协议内容,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同时,对于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或是约定一方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准许。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①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②侵害案外人利益的;③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调解协议和调解书

调解书是由法院制作的,确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调解书既是对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录,也是法院认可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证明。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诉讼文书。它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制作,也可以由法院审判人员在法庭笔录中将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内容记录在内,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协议的成立是调解书制作的前提,调解书须依调解协议制作,反映调解协议的内容。只有调解书才能成为执行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1、2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规定,第一审调解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应写明制作调解书的法院、案件编号,当事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和主持调解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法官

2.正文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应写明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其中案件事实部分应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被告的答辩主张和理由,有第三人的,还应写明第三人的主张和理由,以及法院在调解中查明的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调解结果部分应明确、具体地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以及诉讼费用的分担情况。

3.尾部由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写明制作调解书的时间,加盖法院的印章。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2)民初字第152号

原告:李×,女,汉族,30岁,无业,住H市××街道×号,身份证号×。

被告:刘××,男,汉族,42岁,××公司工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生一子刘×。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①原告李×、被告刘××均同意离婚;②儿子刘×由被告刘××抚养,原告李×不承担生活费;③家庭中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④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www.xing528.com)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姜×

对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一般应制作调解书,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调解书的效力

1.调解书生效的时间。《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凡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必须将调解书送达给当事人并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调解书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作为调解书生效的日期。在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或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视为调解不成立,法院应当依法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现行的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时具有反悔权,但又未加以任何限制,这就导致在诉讼实践中,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同意,但在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又拒绝签收而导致调解无效,使前期工作付诸东流。诉讼调解是一项严肃的司法行为,无条件的反悔会使调解协议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诉讼纠纷的及时解决,造成法院人力物力的浪费。《简易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据此,如果当事人已经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并实际签名或捺印的,又出现一方当事人拒不签收调解书的情况,这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另一方当事人完全可以持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对调解书生效时间规定的一大突破。

案例(1-1):A市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A县三汇镇清溪乡村民甲、乙、丙共同承包的鱼塘,受损金额达数万元。甲、乙、丙共同向法院起诉索赔。经法院调解,化工厂同意赔偿受损金额的45%,甲、乙表示同意,遂与化工厂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给丙时,丙拒绝签收,声明在与化工厂调解时,丙不在场。

甲、乙、丙在该案中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丙不在场的情况下,甲、乙与化工厂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丙事后拒绝签收,属于调解达不成协议,人民法院为此应该对该案继续审理,及时作出判决。

2.调解书的效力。法院调解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方式,所以,生效的调解书与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主要表现在:

(1)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将依调解书的内容而确定,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再行起诉。

(2)结束诉讼程序。调解是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调解书生效后,诉讼程序即告结束,法院不得对该案再行审理或另行判决。当事人也不得提出上诉。

(3)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书生效后,具有同生效判决书一样的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引例解析:法院调解应坚持自愿、合法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本案中赵法官的做法违背了自愿、合法原则,有以判压调的嫌疑。张某之所以同意调解方案,是担心判决对其不利,而非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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