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诉讼中的法院调解是建立在审判程序的基础之上的。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调解,调解贯穿诉讼的全过程,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审理程序中,没有一个与审判程序相分离的独立的调解程序。基于法院调解自愿、合法原则,民事诉讼法对法院调解活动的进行规定得较为原则,因而,调解不同于审判,其过程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一)调解的开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通常情况下,调解的开始始于当事人的申请。如果是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解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是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审判人员应征求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法院不得进行调解。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调解申请的,审判人员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提出调解建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当事人不同意的,不得进行调解。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下列纠纷必须先行调解:①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②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纠纷和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先行调解,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二)调解的进行
法院调解开始后应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法院进行调解。调解可以在法庭内进行,也可以在法庭外进行。(www.xing528.com)
法院调解应当在双方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当事人委托了有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调解的,可以由其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该委托代理人签名。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外,应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调解意见。
在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针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有的放矢地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之后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方案。必要时,审判人员也可以提出意见和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但不得强加于当事人。
(三)调解的结束
调解因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而结束。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并及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对于依法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当事人各方、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盖章。对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不得久调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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