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亦称诉讼调解。
在我国,民事调解除诉讼调解,还包括诉讼外调解。后者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及仲裁调解等。法院调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与其他调解制度相比,法院调解具有以下特征:
1.法院调解是在法官主持下依法进行的活动。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居于主持地位,法院调解是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一种表现。
2.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法院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就审级而言,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都可以适时进行调解。就诉讼阶段而言,诉讼调解从案件的立案阶段、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直至法院宣判之前,都可以进行。(www.xing528.com)
3.法院调解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结案方式。判决并非解决民事争议的唯一方式,调解和判决一样,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表现。经诉讼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诉讼程序结束。
法院调解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历史悠久,在纠纷的解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后,法院调解经历了从20世纪90年代的衰落到21世纪初的复兴,直至近年来的昌盛。自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及司法指导意见,对法院调解工作作出规定。在司法政策层面,最高人民法院也从提倡“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变成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把调解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首要选择。基于此,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修改中,除继续保留了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外,还在一审程序中增加了立案前的先行调解和庭前调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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