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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简易程序的特殊适用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此案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陪审员陈军独任审理此案。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能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理。小额诉讼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三者并列的独立诉讼程序。同时,多数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会对不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的救济加以限制。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简易程序的特殊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一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基层人民法院为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大众化,在审理标的金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时,可以适用一审终审的诉讼程序。该项规定类似于国外的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可以使诉讼程序审理过程更为简便,审理成本更为低廉。

引例解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能随意地简化工作,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程序的工作不能简化。本案中应当到庭的被告潘南、潘北没有被传唤到庭;原告两个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与被告分割房产),只就其中一个在部分当事人中进行了调解;调解协议具有执行内容,应当制作调解书而没有制作;让原告撤诉结案;等等,这些做法都不属于简易程序中对程序的正常简化,因而都是不正确的。

1.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更为简单易行的一审程序,具有简便易行、迅速、快捷等特点。除了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外,其他案件的第一审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2.与简易程序并存还另有独立的一审程序即小额诉讼程序,核心价值体现在其更充分满足司法大众化的需要。

关键词:简易程序 程序选择 小额诉讼

(一)示范案例

案情:某县居民原告李青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派出法庭起诉其子李刚,要求李刚履行赡养义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此案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陪审员陈军独任审理此案。陈军查阅了卷宗,分别询问了当事人一些情况,就作出了判决,并在判决书上加盖了该人民法庭的公章。

问:

(1)本案在审理程序上有何不妥之处?

(2)如果人民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案不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

(1)本案在审理程序上的不妥之处有:①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一般案件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因此此案的管辖法院应为被告住所地法院,而非原告住所地法院。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能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理。③所有的一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不能径行作出判决。④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www.xing528.com)

(2)人民法庭应该改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二)习作案例

李某系江城市人,分别借给该市沙河区刘某、北岸区张某、陈某人民币5000元。现为债务发生纠纷,李某向北岸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陈某、刘某偿还借款。北岸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因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案情简单,合议庭决定将此案交由一审判员独任审判。后由于债务人刘某外出,案件一时难以审结,遂申请延长审限。庭长同意了审判员延长审限的要求。

问:本案在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请逐一指出。

1.简易程序在主要程序步骤上有哪些简化规定?

2.结合实际谈谈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

小额诉讼程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频繁,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民众对司法的需求与日俱增,民事纠纷和诉讼数量迅速增长,法院的压力增大,从而产生了案件积压、诉讼拖延以及诉讼成本攀升等诸多问题。为应对类似的诉讼需求,很多国家和地区开展了“接近正义”、“司法大众化”的运动,各国和地区纷纷加速了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步伐,其措施之一就是设立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序有所不同。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诉讼法院,适用比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小额诉讼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三者并列的独立诉讼程序。其独立性的核心体现在其程序价值是满足司法大众化需求。目前,英国、美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都设立了小额诉讼程序。

为满足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的目的,其一般会有区别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一些特殊规定,如:禁止或限制律师代理;限制约定管辖法院;使用表格化诉状;实施证据调查简化或限制原则;禁止或限制反诉;法官独任审理和加强法官职权等。同时,多数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会对不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的救济加以限制。有的采用一审终审,如日本禁止对小额诉讼裁判提起控诉,但允许异议;有的采用二审终审,但对上诉进行限制,如德国对小额诉讼案件的事实部分实行一审终审,上诉只进行法律适用方面的审查。

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小额案件的审理制度,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他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75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是我国诉讼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突破,符合现实的司法需求,有利于有限司法资源的科学配置。但由于只有一个条文,使得我国的小额诉讼还没自成体系,仅仅是简易程序适用的一个例外,仍需要继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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