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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法院,仅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但是在理解这一内容时应注意: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和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必须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以上五类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当事人为快速解决纠纷,对原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自愿要求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二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三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法院,仅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所谓派出法庭包括两种:一是法院依法巡回审理、就地办案而临时组成的审判组织;二是基层人民法院在本辖区内设置的固定派出机构,即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所进行的审判活动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但人民法庭制作的裁判文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不得用派出法庭的印章代替。除此之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均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

简易程序只适用对简单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理。但是在理解这一内容时应注意: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和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必须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由此可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判断一个民事案件是否为简单的民事案件的一般原则和标准。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的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法院大量地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争议的法律关系中,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简易程序适用案件的范围,还应注意以下五种除外情形: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②发回重审的;③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的;④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⑤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上五类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案例(10-1):李某失踪多年,其妻刘某生活艰难,欲与王某结婚,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其与李某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某一人独任审理,同时自己担任记录。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回家,发现妻子另有新欢,也欲起诉离婚。庭审中,刘某提出分割李某在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法院经审理当庭作出判决:判决刘某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简易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对“下落不明”等民事案件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中,被告刘某先是下落不明,随着刘某的出现,案情出现变化,变得复杂,显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一般情况下,只有对简单的民事案件,法院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非属于简单民事案件的其他案件,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但有的当事人为快速解决纠纷,对原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自愿要求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针对此种情况,《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赋予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即“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程序选择权的赋予不仅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同时对促进诉讼民主,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只能针对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②当事人双方必须达成自愿选择的协议;③当事人达成适用简易程序的协议必须经法院审查同意。

引例解析:简易程序是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时,起诉、受理、开庭等环节可以适当简化,审理期限也缩短为3个月。显然,适用简易程序可以让官司提速,大大提高诉讼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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