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诉讼终结及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诉讼终结及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时法院就应当裁定诉讼终结。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婚姻关系即自行消灭,离婚诉讼无必要继续进行下去,所以应当终结诉讼。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县公安局对全县国营停车场汽车被盗系列案件立案侦查与该案的诉讼没有必然的、直接的联系,该案的诉讼不以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为依据。

诉讼终结及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一)诉讼终结的概念

诉讼终结是指因出现法定事由,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而由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

案例(9-5):某甲于1990年收养了某乙,双方共同生活了19年。2009年,某甲与某乙因某乙的教育问题发生矛盾,关系恶化。某甲于2010年1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但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某甲因突发心脏病死亡。

此时法院就应当裁定诉讼终结。因为本案的诉讼标的为收养关系,原告某甲的死亡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

(二)诉讼终结的适用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在这种情况下,诉讼就没有了原告,原来的诉讼也就失去了继续进行下去的可能,所以应当终结诉讼。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出现这种情况,即使法院对此类案件经过审理之后作出判决,该判决也会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没有义务承担人而失去意义,原告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实现,诉讼继续下去无实际意义,所以应当终结诉讼。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婚姻关系即自行消灭,离婚诉讼无必要继续进行下去,所以应当终结诉讼。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由于这类案件是基于人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无论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还是需要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身份关系的消失自然导致基于该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消失,诉讼无法继续进行。

诉讼终结是诉讼程序的永久性结束,但由于诉讼终结并没有就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判定,因而对诉讼终结,法院应以裁定的形式作出。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引例解析:法院中止本案诉讼的裁定不正确。县公安局对全县国营停车场汽车被盗系列案件立案侦查与该案的诉讼没有必然的、直接的联系,该案的诉讼不以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为依据。因此,县法院不应中止该案诉讼。

1.普通程序是所有程序中规定得最完整的一个程序,也是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通常适用的程序。相对于其他民事诉讼程序,普通程序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程序内容完整、适用范围广泛上。

2.各级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都可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法院适用其他程序审理各类案件时,如果适用的程序没有相关规定的,可以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3.普通程序通常分为起诉与受理、审前准备、开庭审理、评议宣判四个基本阶段。其中,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是一审程序一个最基本、最主要的诉讼阶段,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最集中、最重要的阶段。

关键词:普通程序 起诉 审前准备 开庭审理

(一)示范案例

案情:村民甲和村民乙系同村邻居。2008年7月10日,甲向法院诉称:被告乙房后的数十棵桑树是十年前村里买来树种并派工栽活的,应属于村里所有。但现在被乙所占,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乙将桑树退回村里并将多年获蚕的收益折款退返。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甲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甲将情况告诉村委会。村委会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请求重新起诉,法院受理此案,指定丙审判员独任审判。开庭审理时,乙未到庭。法院继续审理,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该案作出了缺席判决

问:本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www.xing528.com)

分析:该案在审理程序上存在如下错误

(1)没有遵守立案的法定期限,《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立案期限为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

(2)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独任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缺席判决适用于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形。本案中,法院在乙未到庭的情况下,直接进行缺席判决不合法。

(二)习作案例

选择一具体民事案件办理相应的起诉或应诉等诉讼手续,制作起诉状或答辩状,模拟该案的一审庭审过程,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法院调解、裁判等诉讼活动。

1.简述起诉的条件及方式。

2.受理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3.简述审前准备程序的主要准备工作。

4.开庭审理主要有哪些程序和步骤?

5.延期审理和诉讼中止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实施案件分流,加强审前程序与诉讼程序、非讼程序的有机联系

据相关资料表明,在美国,民事诉讼判决结案的比例通常只有2%左右,大量案件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小额诉讼、诉前的分流程序、各种简易裁判、当事人的和解来进行;德国素以擅长逻辑思维著称,在解决纠纷手段方面,却是通过改革司法制度的方式来最大限度地解决纠纷,突出特点是基层多数案件通过支付令的督促程序来解决。在荷兰,很多的案件都通过仲裁分流。通过审前案件的分流,最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就自然减少了。

我国人口众多,诉讼数量近年来一直呈递增趋势,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力量相对不足。有数据统计,我国县级基层人民法院每个法官平均年承办民事案件近三百件。导致法官在重负之下采取一些非常规办法,如强迫调解、集中判决或久拖未决,致使上诉率、申诉率居高不下。法院威信的降低带来了本已备受质疑的“执行难”情况更为雪上加霜的连锁反应,既增加了当事人讼累,也致使法院不堪重负。同时,民事诉讼法专门设置的一些快捷程序如督促程序等,在实践中却备受冷落、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快捷程序应有的效果。实际上,大量涌入法院的民事案件中重大、疑难案件并不多见,多数确属争议一般甚至争议不大的普通及简单案件。

通过中外民事诉讼法的比较研究,发现西方国家虽然诉讼数量多,但真正通过判决结案的情形只占很小的比例。表现在各国根据案件不同特点,通过审前案件分流迅速解决纠纷。这为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的修订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参照物,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根据案件繁简、性质进行分流,既是国际通行做法又能够及时解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根据审判实践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增加一款,即在开庭前准备程序中分别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我国民事诉讼法首次确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件分流”制度,其意义重大,但在今后的司法实务中还需要摸索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化流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