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中止的概念
诉讼中止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诉讼的制度。
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虽然都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但二者是不同的制度,存在很多差异。延期审理是针对开庭审理这一特殊的诉讼阶段,而诉讼中止则是针对整个审判阶段而言。诉讼中止后,案件的一切审理活动均告停止,而延期审理只是推迟了庭审日期或暂停正在进行的庭审活动,其他的诉讼活动并未停止。另外,两者适用的法定情形也不同。
(二)诉讼中止的适用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其诉讼权利能力终止,不能再作为当事人。此时,法院需查明其有无继承人,以及该继承人是否愿意参加诉讼,在这段时间内,诉讼不能继续进行,应暂时中止。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当事人要亲自为诉讼行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否则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而其法定诉讼代理人尚未确定的,诉讼程序应暂时中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将导致其丧失当事人资格,法院必须确定该法人或组织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在此之前,诉讼程序也应暂时中止。(www.xing528.com)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如果是由于客观原因如突患重病、交通阻断等,致使当事人无法参加诉讼,法院应暂时中止诉讼,等待情况消失。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暂时中止对本案的审理,等待另一案的审理结果。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以使诉讼中止制度与复杂多变的客观情况相适应。
(三)诉讼中止的法律后果
中止诉讼由法院作出裁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并产生诉讼程序暂时停止的后果。不论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还是受诉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职权活动,均应暂停进行。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诉讼程序,也可由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自行失去效力。诉讼程序的恢复不是诉讼程序重新开始,而是原来程序的继续。所以,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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