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期审理的概念
延期审理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使法院已经确定的开庭日期或正在进行的开庭审理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必须顺延至另一时间进行审理的制度。
延期审理是针对开庭审理这个特殊阶段,为保证庭审工作能够最终完成而设置的诉讼制度,它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一般情况下,法院开庭审理时间一旦确定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后,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应严格遵守,并保证审理过程的顺畅。但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致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继续进行的,则法院不得不顺延开庭审理的时间。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
延期审理不同于开庭审理中的休庭。休庭是庭审过程中程序的暂停,通常是在案件的审理需要暂时停顿的情况下(如合议庭评议)适用。
案例(9-4):某甲与某乙因离婚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后,某甲因被单位安排到国外进修3个月,不能参加第二次的庭审。
为此,法院应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因为某甲的事由符合延期审理的适用情形。
(二)延期审理的适用情形(www.xing528.com)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是指其不到庭,法院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从而影响案件审理的当事人,如能正确表达意志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不到庭就无法进行庭审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等。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如果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没能及时提出回避申请而是此后临时提出的,或者由于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才知道,故而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才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均可以延期审理,以便研究决定是否需要确定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更换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出现都会影响到开庭审理的继续进行,受诉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这是一条弹性条款,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审理,以适应司法实践中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的需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