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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的原则与实际操作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缺席判决实际上是在一方当事人没有参加或未完全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而作出的判决。为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和法院公正地裁判,法院在作出缺席判决时,也应当在案件事实已经查明的前提下进行,同时要注意保护缺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当事人未到庭而使其合法权益受损。缺席判决作出后,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缺席判决的原则与实际操作

(一)缺席判决的概念

缺席判决是对席判决的对称,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为了保证诉讼的公正性,案件的开庭审理通常应在双方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原则上也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参加了开庭审理,并对证据进行了质证的基础上才可以作出。当事人出庭参加审理活动,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庭之后未经法庭的许可中途退庭,案件的正常审理将会因一方当事人的缺席而陷入困境。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在诉讼中设立缺席判决制度就显得很有必要。

(二)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形

缺席判决的适用对象一般为被告,对原告也可以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缺席判决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www.xing528.com)

2.被告反诉的,必须到庭的原告即反诉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4.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缺席判决实际上是在一方当事人没有参加或未完全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而作出的判决。为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和法院公正地裁判,法院在作出缺席判决时,也应当在案件事实已经查明的前提下进行,同时要注意保护缺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当事人未到庭而使其合法权益受损。缺席判决作出后,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并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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