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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前准备工作-《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成果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请求偿还债务的案件,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转入督促程序。在开庭前,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让双方当事人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了解当事人各自诉请的优与劣。

法院审前准备工作-《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成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案件承办人员在审前准备阶段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诉讼文书,通知被告应诉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立即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应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法院还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二)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

对于已决定受理的案件,为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正确履行诉讼义务,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和被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诉讼义务,也可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以便于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权。

(三)追加当事人

受诉法院通过审核诉讼材料和庭前调查,如果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时,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依法追加当事人,可以使受诉法院在当事人齐全的基础之上实现解决争议的全面性和彻底性,避免片面性。

(四)处理管辖权争议(www.xing528.com)

法院立案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时,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五)程序分流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有效节约诉讼资源,及时化解当事人纠纷,民事诉讼法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规定了依照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实际情况进行程序分流。

1.转入督促程序。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请求偿还债务的案件,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转入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督促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一种简便、快捷、有效的非讼程序。因此,在开庭审理前将没有争议、符合适用督促程序条件的案件进行分流,直接按照督促程序进行审理,将极大地推动督促程序制度的改革。

2.庭前调解。对于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争议不大,或者双方调解的愿望都比较强,就可以在开庭前进行调解,尽量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不成的,及时开庭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如果受理的案件比较简单,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法院应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当及时确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

4.组织交换证据。在开庭前,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让双方当事人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了解当事人各自诉请的优与劣。通过证据交换,能够保证正式的开庭审理有的放矢,可以有效解决诉讼迟延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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