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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拘留措施的使用及期限规定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采取拘留措施可由合议庭或独任庭审判人员提出,并报经本院院长批准。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交由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法警迅速赶到,将扰乱法庭秩序的韦某送进了拘留所。结合韦某当时的行为,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处以拘留15天的处罚。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拘留措施的使用及期限规定

拘留是指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所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仅适用于少数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采取拘留措施可由合议庭或独任庭审判人员提出,并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法院人员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以在拘留后立即报请本院院长补办批准手续。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交由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因为罚款、拘留毕竟是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应给被强制人一定的救济途径。《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3款规定,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当事人对决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引例解析:该案程序上存在以下几个问题:①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该案被告并非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因此,合议庭裁定将被告乙拘传到庭是错误的。②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适用强制措施应当用决定,而不是裁定,因此合议庭裁定拘传是错误的。③适用拘传、罚款均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合议庭无权决定,并且应当用决定书。

1.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在审判和执行阶段,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的行为。民事诉讼法详细规定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2.针对不同的妨害行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同的强制措施,共有五种: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拘传、罚款和拘留。其中,前两种是教育性的强制措施,后三种惩罚性的强制措施。

关键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强制措施适用

(一)示范案例

案情:2009年7月29日上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的正式庭审还没开始,看到法官手中的借条(原件),坐在被告席上的诉讼代理人韦某一下子就冲上来,突然一把抢走了法官手中的证据。法官马上起身喝止这位女士,但是她背转身,把这个借条揉成一团之后吞了下去,还喝了一口水,把它咽下。证据原件居然被被告代理人一口吃掉了!

法官说,审理这么多年的案件,还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当时审理的是一起欠款纠纷,案件并不复杂。可是被当庭吃掉的那张借条,却是案件中最为重要的证据,是一张被告写给原告的借条,而且是原件。借条被吃掉了,这官司还怎么打?法警迅速赶到,将扰乱法庭秩序的韦某送进了拘留所。

分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韦某当时的行为,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处以拘留15天的处罚。

(二)习作案例

2009年5月19日,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美凤诉夏英俊离婚一案。因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法庭宣布将于6月中旬宣判。闭庭前,审判长针对双方当事人分居较久、矛盾较深的情况,告诫双方:此案判决未下达前,双方不得吵骂打架,不得隐藏、变卖、转移、毁损已被清点并责令夏英俊保管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有上述行为发生,将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www.xing528.com)

6月4日上午,陈美凤来到夏家看望孩子,与夏英俊几句话就吵闹起来,随即发生扭打。陈美凤在夏家砸坏了石英钟、手表、手机、电视、DVD播放机等物,撕烂了存折和一些衣被,还掏出火柴准备焚烧棉絮,所幸被人制止。夏英俊父母、兄长随之赶到,和夏英俊一起对陈美凤进行殴打。后陈美凤住院治疗22天。

问:在本案中,陈美凤和夏英俊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简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种类。

2.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其中哪几种需要法院院长批准?

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权利不应该被滥用,民事诉权也不例外。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浪费了本不充裕的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虚假诉讼往往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调查显示,虚假诉讼行为人之间一般存在亲属、同学、朋友、事业上的合作伙伴等特殊关系。原因在于找这些人造假进行诉讼,彼此信任,成本相对较低,操作相对方便,易于得逞。

2.当事人之间配合默契,查处难度较大。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一般不会进行实质性的诉辩对抗,或者假戏真做地辩论一番,且多为“自认”。为了避免露出破绽,还有一些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有的当事人还为对方提供便利,如代请律师、代交诉讼费等,以便加快诉讼进程,早日骗取法院裁判文书

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较普遍。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强调当事人享有处分权,弱化了法官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使虚假诉讼者有了可乘之机。

4.民营经济发达地区的虚假诉讼案件数量较多,一般涉案标的都较大,常常涉及几万、几十万乃至更多的金钱往来或者是房子、车子等价值较大的财物。

5.某些领域虚假诉讼易发,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如民间借贷案件,离婚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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