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先予执行是未最终判决而先执行,如果适用不当,也会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害。因此,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先予执行的前提。先予执行可以使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前预先实现权利,但如果最终的判决内容和先予执行的内容不一样,它的适用有可能对被申请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先予执行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存在严重分歧或彼此间不负有对待给付义务,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确保与将来的判决内容一致。
(二)申请人在生产或生活上有必须先予执行的紧迫性
申请人具有生活或生产经营上的迫切需要,如果不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将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造成更大损失。(www.xing528.com)
案例(6-6):赵凤兰有5个子女,由于反对赵凤兰在父亲去世后再嫁,自母亲改嫁后,子女对老母亲一直心存不满,也不来往,隔阂越来越深。2009年初,赵凤兰的第二任丈夫也去世了。孤身一人的老人,主要靠家里的积蓄艰难度日。2009年7月,赵凤兰生了一场大病,花光了所有积蓄,还欠了一大笔钱。病愈出院后,老人身体一直很虚弱,也没有收入维持生活,遂决定向法院起诉,向子女索要应得的赡养费。法院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令被告预先给付原告赡养费,以解决原告的生存问题。
(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先予执行的目的是为了及时解决原告的困难,但是如果被告也存在困难,无力履行先予执行的义务,那么裁定先予执行也无法实现帮助原告的目的。同时,从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如果对无履行能力的被申请人进行先予执行,也将会给被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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