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证
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院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询问、辨认、质疑、辩驳等活动。质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质证,是指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辩;狭义上的质证,专指在庭审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的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的“质证”主要是指狭义上的质证。《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民事诉讼法意见》第72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质证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一环,也是程序正当的重要标志。
1.质证的主体。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法院在质证中的任务是引导当事人进行质证,维持质证的秩序和听证,而不是作为质证的主体。
2.质证的客体。即质证对象。质证的目的在于确认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质证对象就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证据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3.质证的范围。一般来讲,质证的范围应包括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包括在法庭上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等。但是,为防止诉讼过分拖延,从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出发,用于质证的证据仅仅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证据规定》第4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并非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无须在法庭上质证。
4.质证的程序。质证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步骤:①出示证据。质证开始于一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示方式包括宣读、展示、播放等。②辨认证据。一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辨认的意义在于了解另一方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的态度,以便决定是否需要继续进行质证。③对证据质询和辩驳。一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为另一方否认后,否认的一方当事人应向法庭说明否认的理由。质证方陈述后,出示方还可以针对否认的理由进行辩驳。
质证方法可以是单一质证,即一证一质、逐个进行的方法,也可以采取一组一质、综合质证的方法。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以及证据多少、繁简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进行有效的质证。
(二)认证
认证是法院对经过质证的各种证明材料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予以认定,以确认其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活动。概括之,认证即是对证据的审核认定。但认证不能等同于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一般是在法庭辩论后的评议阶段,结合全部证据进行综合评判。而认证一般发生在法庭调查阶段,并对单个证据进行认定。因此,认证主要有两个任务:一是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和认定;二是是否对证据予以采信。
认证在庭审中具有重要作用:一是认证是举证和质证的目的;二是认证为案件事实的最后认定奠定了基础。当然,法官对所有证据材料的认定、判断并不是主观臆断,必须遵循基本要求和原则性规范。
1.法官依法独立判断证据原则。《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各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法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法庭一系列的调查、辩论,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客观、公正地对证据予以评价。法官认证的依据是:①法律规定;②法官的职业道德;③逻辑推理;④日常经验;等等。
2.认证的方法。首先,对单个证据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认定: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其次,在仅对单个证据无法认定时,需要将若干证据进行综合比较,以确定其证明力。尤其是在缺少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对各种间接证据的认证就要采用这类方法,以此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最后,对于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3.认证规则。
(1)排除规则: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证据虽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但按照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的要求应当予以排除的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中下列情况下的证据不能加以认定:①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通过安装窃听器偷听、采取非法拘禁、殴打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补强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一些证据必须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是说某些证据由于自身的特点不能单独作为证据,只有在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才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3)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是指一些证据的证明力高于其他证据。通常这类证据是最令人信服、最有说服力的,一方当事人只要提出了证据,对方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①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②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③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④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⑤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也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另外,《证据规定》第77条还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上述只是法院根据司法实务中常出现的有关证据认定的一般经验规则的总结,而非绝对的证明力法则。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准确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仍需要依照全面、客观原则,根据法庭调查、辩论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全案的证据作出符合客观认识规律的判断。
引例解析:引例涉及因产品质量而引发的特殊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王某应当就产品的质量(鸡饲料质量不合格)、损害结果(鸡死亡带来的损失)、因果关系(鸡死亡与低劣饲料之间的因果联系)等相关事实收集并提供证据。由于王某未能按法律规定向法庭提供证据,导致法院无法就侵权事实展开质证,无法判断事实是否存在,只能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包括当事人主张的实体事实、程序事实及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其中,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推定的事实、预决的事实、公证证明的事实无须证明。
2.证明责任是案件主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根据法律规定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风险的一种责任。证明责任的分配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特殊类型的民事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另外,法院还可以根据公平、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3.证据的收集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查找、采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诉讼活动。
4.质证是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院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询问、辨认、质疑、辩驳等活动。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5.认证是法院对经过质证的各种证明材料是否具有证明力及其证明力大小予以认定,以确认其能否作为定案依据。(www.xing528.com)
关键词: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质证 认证
(一)示范案例
案情:甲与乙在网上二手商品交易区达成买卖数码相机的协议,约定由甲向乙邮寄一台数码相机,要求乙在收货后即按约定付款2000元。之后,甲邮寄了数码相机,但未收到乙的2000元货款。甲向法院起诉称,他在寄出相机后,多次要求被告付款,但被告一直拒付。而乙辩称,他是收到了一个包裹,但里面并不是数码相机,而是一些金属片和泡沫塑料。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包裹单上注明的品名是数码相机,而这些铁片和塑料的重量与包裹单上载明的重量一致。
法院该如何处理?
分析: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审判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在包裹邮递业务的正常操作流程中,邮局营业员要按照包裹的邮寄规定及用户填写的“国内包裹详情单”内容验视无误后,由用户封装好包裹再交邮局营业员称重计收邮费。因此,可以推定邮寄的内容与包裹单上载明的物品应一致。法院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决被告归还货款,而乙的辩称因缺乏必要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通过本案,告诉我们一些生活常识,即消费者签收邮寄包裹时,最好要当场开拆,一旦包裹内容有误即可及时发现,从而杜绝上诉纠纷的发生。
(二)习作案例
1.甲在百货商场购买了1瓶由乙厂生产的高级喷雾清洗露,放在家中桌上。一日,甲去拿清洗露时,装有清洗露的瓶子突然炸裂,将甲的手炸伤,伤口长达2厘米。为此,甲起诉到法院,要求百货商场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
问:
(1)甲应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2)如果甲起诉生产厂家,而厂家如要免责,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2.甲与同事丙路过一居民楼时,三楼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在甲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而乙否认甲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
对这一争议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1.简述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2.试述证明责任含义及其责任分配原则。
3.如何提供证据?什么是举证时限,其意义如何?
4.简述质证与认证过程。
陷阱取证的效力
2000年,北大方正公司从一些用户处得到信息,北京高术天力公司有销售盗版方正软件的行为。为获取证据,北大方正公司派两位员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两位公证员的随同下,乔装成一般用户,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与高术天力公司联系购买含有盗版方正RIP软件的激光照排机设备,并对购买全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制作了五份公证笔录。调查取证工作基本结束后,北大方正集团、北京红楼计算机技术研究所于2001年9月3日,以高术天力公司非法复制、安装、销售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高术天力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本案在随后的审理过程中经历了一审、二审与再审等程序。争议的焦点集中在“陷阱取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北大方正公司为了获得高术天力公司侵权的证据,投入较为可观的成本,其中包括购买激光照排机、租赁房屋等,采取的是“陷阱取证”的方式,该方式并未被法律所禁止,应予认可。
二审法院认为:北大方正公司购买激光照排机是假,欲获取高术天力公司销售盗版方正软件的证据是真。方正公司此种取证方式并非是获取高术天力公司侵权证据的唯一方式,此种取证方式有违公平诚信原则,一旦被广泛利用,将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故对该取证方式不予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①北大方正公司通过伪装购买并公证的方式,不仅取得了高术天力公司现场安装盗版方正软件的证据,而且获取了其向其他客户销售盗版软件,实施同类侵权行为的证据和证据线索,其目的并无不正当性,其行为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较强、取证难度大等特点,采取该取证方式,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的问题,同时起到了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也符合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精神。③经过公证程序证明的法律事实,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定高术天力公司侵权并赔偿损失。
“陷阱取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取对方当事人侵权的证据,以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诱导对方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待行为人实施结果发生后获取证据的一种特殊取证手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陷阱取证”的方式通常是针对特殊的侵权主体进行的,侵权行为在取证前已经存在,取证行为往往只是客观地记录侵权行为,并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即使没有取证人的行为,侵权行为仍然会存在。只要取证行为没有采用引诱、威胁等非法手段,所有事实都是在被取证人原本就有的正常经营活动范围之内,法院就应该认定这种取证的合法性,并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目前,“陷阱取证”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尚无明确规定,但也并未被法律明确禁止,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原则,权利人采用陷阱取证的方式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权利人没有其他合适的取证方式的情况下,过分苛求取证的形式,可能会导致否认侵权行为的实质,必将造成侵权行为的猖獗,最终会导致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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